企业办理进出口条码申请必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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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进出口条码申请必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4 08:19:17

食品药品外包装都必须印上商品条码,否则罚款3000元;企业给商品使用虚假“身份证”,最高可罚3万元。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前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就像“身份证”一样是与每件商品一一对应的,因此它也是我们建立对问题商品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的基础。《办法》规定,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伪造的商品条码和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否则将对上述行为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商品条码=商品“身份证”所谓商品条码,即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

人们在商场、超市结算时,收银员拿着超市专用的POS机对消费者欲购买物品的条形码进行扫描,“嘀”的一声响过后,收银台的显示器上就可以看到该商品的具体信息,包括价位与其他属性等。可提高物流业管理效率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称,目前,我省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工作还不够规范。我省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少,与省政府提出的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乃至全国重要现代物流基地的要求不相适应。据介绍,商品条码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降低了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据测算,物流成本可以降低20-25%。

同时,为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我国商品条码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物流协会副秘书长陈玉荣说,每件物流的货品贴上相应的条码之后,从发货配送到最终收货,每个环节都可以进行监控。还可以防止货物在物流过程中被送错的现象。从而实现物流的批量登记,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昨日,记者致电北京工商学院经济学院教授洪涛,他表示,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在商品流通、商品交易、物流配送等现代化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没有严格的商品码标准,则会出现“一品多码”或是“多品一码”的现象。

此次,我省商品码管理办法中严格地规定了,厂商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记者走访武汉多家超市了解到,多数超市均表示,没有统一商品条码的产品不能进入超市销售。不过超市里的散装商品,如水果、瓜子、小零食等几乎都是超市自行包装的,上面没有统一的商品条码。对此,超市销售人员表示,消费者需要购买散装商品,但散装商品没有统一商品条码,只能用店内码代替。

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类型主要有:EAN-13、EAN-8、UPC-A、UPC-E这几种,《商品条码(EAN·UCC)编制系统》是根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布的最新GB12904-2003《商品条码》标准开发的一款集产品条码生成、批量打印与条码库管理的软件;用户使用该软件后,简单的几步操作即可把复杂的工作管理的得心应手,是企业产品条码编制与管理的专业平台。

对于刚接触条码打印软件的新用户来说,有时需要在软件中制作带有下标的文本,例如维生素D3编辑成D3,在条码软件中该如何实现?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下在条码软件中设置文本下标的方法。打开条码打印软件,点击软件左侧的实心A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普通文本对象,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删除默认的数据,手动输入要编辑的信息,点击编辑-确定。再绘制一个普通文本,方法如上,在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下面的状态框中输入3,点击编辑-确定。

选中第二个普通文本,通过拉伸文本框四角来调整文本框大小至合适的位置,这是通过在条码打印软件中创建2个单行文本,来实现下标的效果。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如果感觉这种比较麻烦的话,我们也可以通过数据库导入来实现下标。具体步骤如下:打开Excel表,在Excel表中输入需要编辑的数据,如D3。选中3,点击键盘上的Ctrl1,弹出单元格格式对话框,在单元格格式对话框中,可以设置字体、字形、字号、下划线、颜色之外,还可以设置特殊效果,如删除线、上标、下标等,这里以下标为例,勾选下标前面的复选框,点击确定,效果按照以上方法,在Excel表中添加信息。

之后导入到条码打印软件中,进行调用。注意,设置下标的时候,需要先选中要下标的文字,然后再进行下标设置。有关数据库导入的步骤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Excel数据库导入的注意事项:点击软件左侧的实心A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普通文本对象,双击普通文本,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库导入,在字段中,选择相应的字段,点击编辑-确定,即可出现对应的内容。

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文字-高级中,可以设置字体大小及应用范围,这里设置字体大小为9,应用范围为2到2,点击添加-关闭-确定。设置好之后,可以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以上两种方法在条码打印软件都可以实现文本下标的设置,都是比较方便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条码打印软件的操作技巧,可以联系条码软件在线人员给你发相关的操作教程。

有人说之前办理了国内商品条形码,那还需要办理一个进出口的商品条形码吗?首先看下企业自身是否有进出口需要,如果需要销往国外那么是需要办理进出口商品条形码的,仅是在国内销售的话不需要办理进出口条形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在中国境内流通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2、出口国外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

企业办理进出口条码申请必要满足的首要条件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里有进出口业务这一项,办理所需流程及材料如下:

办理途径:1、自行办理;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流程及材料

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领《系统成员证书》。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可以使用委托方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第二十五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判别商品条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以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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