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识别无法进行是什么问题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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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识别无法进行是什么问题导致的?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6 08:34:15

条码识别无法进行,可以从条码申请总结的几个大方面进行考证,第一,条码标签的问题,第二,条码扫描器的问题,第三,条码识别匹配的问题,八大原因会分别分布在这三个不同的问题中。

第一, 条码标签的问题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1:条码质量出现异常 

异常有: 

① 条码发生变形,条码是一种比较精密的符号体系,各种码制都有相应的比率,在条码制作的过程对条码进行随意变形,就会出现条码无法识别的结果,尤其是使用Coreldraw等制图软件制作条码的时候。 

② 条码的条发生竖向断线,一般出现在使用条码打印机打印条码标签时发生,打印头断针和碳带打皱是主要原因。 

③ 条码空白区宽度不够,条码左右空白边缘都必须至少是窄条宽度的10倍。

④ 条码的条和空颜色搭配有问题,条码读取得差异取决于条的颜色,高反射率的颜色会被识别为空,低反射率的颜色会被识别为条,一般,白底蓝条的条码可读取,红底黑条的条码可读取,黄底紫条的条码可读取,一般,白底红条的条码不能读取,蓝底黑条的条码不能读取。

第二, 条码扫描器的问题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2:条码扫描器精度不够

条码在制作的过程中,密度有1mil、2mil、3mil、4mil、5mil等,在进行条码识别的时候,条码扫描器的识读精度必须比所识别条码的密度高,如,扫描3mil的条码必须使用密度达到2mil或3mil扫描精度的扫描器。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3:条码扫描器码制没有开通

条码扫描器在出厂时,为了优化扫描器的译码性能,对某些不常用的码制进行了锁定,当你的条码刚好处于锁定码制范围之内,就会造成无法识别,你只需要使用设置手册开通该码制即可。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4:条码扫描器设置混乱

在条码扫描器使用的过程中,会由于扫描到某些特殊设置条码,导致条码扫描器设置混乱而无法对条码进行识别,可以通过设置手册中的恢复出厂设置的条码来进行处理。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5:条码扫描器硬件故障

条码扫描器硬件故障造成条码无法识别的情况主要有(根据故障几率由高到低排序): 

① 条码扫描器数据线损坏(更换即可); 

② 条码扫描器扫描头故障(维修或更换即可);

 ③ 条码扫描器译码板故障(维修或更换即可) 

④ 条码扫描器电源板故障(维修或更换即可)

第三, 条码识别匹配的问题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6:条码扫描器与现场光源不匹配

条码扫描器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参数,一直不太受关注,这个参数就是抗光性,对于条码识别来说应该注意现场光源和条码扫描器抗光性的匹配,否则会造成无法识别的情况,如扫描一些屏幕条码时更为突出。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7:条码扫描器与条码载体不匹配

条码载体,非常重要,下面列出几个常见载体与扫描器匹配的情况: 

① 金属雕刻条码,需要使用DPM特性的条码扫描器; 

② PET等表面比较光亮的载体,需要使用激光一类的条码扫描器; 

③ 条码载体表面有玻璃覆盖或薄膜覆盖的,需要使用光源功率大的条码扫描器; 

④ 条码载体如果需要移动,高速或低速,就需要使用识别速度与之匹配的条码扫描器。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8:条码扫描器与条码码制不匹配

有些行业的码制比较特殊,如国内使用的龙贝码,目前常用的条码扫描器都不能对其进行识读,必须使用专用的条码扫描器与之匹配。

HIBC是美国在医疗领域应用的一个编码标准,也叫健康工业条码。HIBC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标识健康产业的产品质量、批次、序列号和有效期。HIBC有两种结构形式:主要结构和次要结构。每种结构都有自己的条形码数据格式。HIBC可以编码为Code128、Code39或UCC128符号体系。在条码生成软件制作HIBCLIC128条形码的步骤如下:在条码生成软件中,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样式,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条码选项卡中,设置条码类型为HIBCLic128。在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下面的状态框中,删除默认的数据,手动输入要编辑的信息,点击编辑-确定。上面我们使用的是手动输入方式制作的HIBCLIC128条码,制作出来的条码都是固定不变的,条码生成软件还可以连接保存有HIBCLIC128条码数据的数据库进行批量制作可变的HIBCLIC128条码。HIBC的条码以开头,作为和其他一般商品的区分,共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主要结构,一个是次要结构,主要结构和次要结构可以通过字符/连接。

主条码和GTIN作用相似,结构为IIIIPPPPPPPPPPPPPPPPC。如M34012345609,M340为厂商识别码,123456为产品项目代码,0表示为单件使用产品,9是校验符。辅助条码结构:以上表格一行为一种代码形式,比如后面紧跟数字,则后面的数字一定是5位,这5位表示YY年的第JJJ天,最后有连接符和校验符。而如果开头为$$,后面跟的数字如果是0~7则表示为失效日期,如果是2那么后面跟的是MMDDYY这样的日期格式。$$后面除了日期信息,还有序列号S/N信息。以上就是有关HIBCLIC128条码的介绍及制作,通过HIBC的标识,可以快速采集医疗产品的制造来源,保质日期、批号或序列号和包装信息。既便于物流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和管理,又提供了对产品的有效快速追踪,确保涉及人健康产品的有效追溯。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RP结合条码管理的方式,从便于理解的角度,我简单的概述如下:

条码管理、二维码管理即通过条码对物料、刀模、版辊、半成品(包括各工序正在生产的产品)、成品进行管理,通过条码,可以快速地了解对应物品的相关信息,如储存位置、存量、价格等,以及进行数据的采集。

操作方式如下:

采购验收:根据采购订单生成条码,打印条码,张贴条码(简称:打码、贴标)。

采购入库:扫描库存位置条码和采购物品条码,完成入库。

生产领用:扫描领料单,找到库存位置,扫描材料条码,准确领料。

工序流转:各工序自动生成条码,下工序扫码确认材料或半成品正确。

生产退料:(如卷筒纸、卷膜等很难按实际用量领料的,会有退料产生)退料产生时,生成新条码,扫码入库。

成品入库:生产成品条码,打印条码,张贴条码,扫码入库。

成品出库:根据送货单,扫码出库。

质量追溯:客户发现产品有质量时,根据条码,可以追溯到生产各环节、用的是哪家供应商什么时候送的材料,谁在什么时候操作等具体情况。

条形码有效期为两年,那么快到期满时怎么申请延长使用时间呢,今天就和大家学习一下怎么办理商品码产品条形码怎么续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规定了产品条形码申请首次使用时间为两年。加入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产品条形码续展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或者自形办理,亦可委托物品编码代办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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