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符号的概念及组成
条码检测仪是专门用于检测条形码质量的设备,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可靠、稳定地检测条码,能在一定条件范围内根据测量结果对符号的识读性能进行分析。在检测方案上,包括了使用光笔式或滑动鼠标式检测元件的桌面检测系统、使用阅读器式检测元件的便携移动方式的检测系统、以及在线方式的检测系统。
条码检测常用设备的测量装置应符合条码检验GB/T14258-2003检测方法的要求,例如测量波长、光路、测量孔径。检测仪有多种类型,根据测试的不同目的,可大致分为两类: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密度计、工具显微镜、测厚仪和显微镜;专用设备包括便携式条码检测仪和固定式条码检测仪。
一、标签印刷市场的变化条码标签生产批量越来越小,短版趋势明显,并且交货周期越来越短,还需要个性化的信息。在这几个方面,传统的条码标签印刷方式优势不在,这也是数字标签印刷市场发展的原动力。
1、小批量当前标签市场的突出变化是条码标签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印量却越来越小,有时甚至只有100-200枚。来自《Labels&Labeling》的数据清楚地表明了这个趋势,如下面所示:
2、短周期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日用消费品、食品、药品等生产厂商推出新产品的周期越来越短,更新产品标签的频率越来越快,而且商品生产商在正式推出一种新产品或更新标签时往往会选择个别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试销。
3、个性化在提倡个性化、差异化的年代,要求产品标签不仅外表美观,有时还需要满足个性化印刷或可变数据印刷的要求,比如有些标签上印有客户的个性化信息(如:姓名、照片等),一些产品标签上的序列号是随机变化的,还有标签上的可变条码,这些对于传统印刷来说很难实现,而数字印刷在可变数据印刷方面的优势是传统印刷无法比拟的。
二、数字印刷的应用前景由于数字标签印刷适应了当前标签印刷的实际需要,数字标签印刷市场的前景非常明朗,pira的数据清楚地表明了这种趋势:2005年1年安装的标签数字印刷机首次占到全球2005年窄幅标签印刷机装机总量的10%。约有40亿枚标签采用数字印刷,销售额超过2.5亿美元。2006年用于标签的数字印刷机安装量超过200台。2007年底,有77亿枚标签采用数码印刷,销售额将达到5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当年新安装的标签印刷机中,数字印刷机将占20%以上。在过去的5年,条码标签在数字印刷领域的应用呈现飞速上涨趋势,在未来5年,这个趋势还将继续。喷墨技术将在标签和包装数字印刷领域大有作为,从2005年到2010年的年平均增长分别为60.5%和39.5%。
三、喷墨印刷技术的优势
1、速度快:单pass技术大大提高了印刷速度,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喷墨印刷的速度将进一步提升,在不远的将来,将能够达到传统印刷的速度。
2、配置幅面灵活:可以非常灵活的形成不同幅面,不同色组数,不同配置的系统,可以从高端到低端适应不同档次的客户需求。
3、运行成本低:喷墨印刷的运行成本远远低于其他种类的数字印刷技术。
4、介质适应广:非接触式印刷,适应介质广泛,广泛用于各种纸张、塑料薄膜、金属箔等材质。
5、联线组合印刷:喷墨系统可以方便地与传统印刷有机组合印刷,优势互补。
四、UV喷墨印刷优势由于UV墨水的介质适应性宽广,UV喷墨印刷技术在标签、包装领域的优势更加明显,UV喷墨成为标签印刷的极佳选择及发展方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UV墨水环保,无毒害,可以广泛用于食品、医药、日化等领域。
2、介质适应性好,能在各种纸、薄膜上成像,满足标签、包装印刷领域介质适应性广的实际需要。
3、一次固化成型,工序简单,无需额外处理,节省时间和成本,经济效益提高明显。
4、印后质量稳定,印品耐摩擦,耐腐蚀,耐刮蹭。总之,使用数字标签印刷机适应了目前标签市场的实际需要,优势非常明显,可以帮助标签用户快速响应市场,节省成本,提高效益,并可以帮助标签印刷生产企业开拓个性化标签印刷新领域。
条码技术是在计算机应用和实践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广泛应用于商业、邮政、图书管理、仓储、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交通等领域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具有输入速度快、准确度高、成本低、可靠性强等优点,在当今的自动识别技术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条码的概念
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以及对应的字符组成的标记,“条”指对光线反射率较低的部分,“空”指对光线反射率较高的部分,这些条和空组成的数据表达一定的信息,并能够用特定的设备识读,转换成与计算机兼容的二进制和十进制信息。通常对于每一种物品,它的编码是唯一的,对于普通的一维条码来说,还要通过数据库建立条码与商品信息的对应关系,当条码的数据传到计算机上时,由计算机上的应用程序对数据进行操作和处理。因此,普通的一维条码在使用过程中仅作为识别信息,它的意义是通过在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中提取相应的信息而实现的。
条码的码制
码制即指条码条和空的排列规则,常用的一维码的码制包括:EAN码、39码、交叉25码、UPC码、128码、93码,及Codabar(库德巴码)等。
不同的码制有它们各自的应用领域:
EAN码:是国际通用的符号体系,是一种长度固定、无含意的条码,所表达的信息全部为数字,主要应用于商品标识
39码和128码:为目前国内企业内部自定义码制,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条码的长度和信息,它编码的信息可以是数字,也可以包含字母,主要应用于工业生产线领域、图书管理等
93码:是一种类似于39码的条码,它的密度较高,能够替代39码
25码:只要应用于包装、运输以及国际航空系统的机票顺序编号等
Codabar码:应用于血库、图书馆、包裹等的跟踪管理
条码符号的组成
一个完整的条码的组成次序依次为:静区(前)、起始符、数据符、(中间分割符,主要用于EAN码)、(校验符)、终止符、静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符号。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物品编码所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品条码制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各类条码技术的应用、咨询,培训、服务及条码防伪技术的推广。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商品条码,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二章商品条码申请、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八条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程序:(一)向市物品编码所领取并按规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二)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三)由市物品编码所对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初审合格后,经物品编码机构复审,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机构审核批准。(四)申请办理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物品编码所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办理商品条码的单位并说明理由,以便重新申请办理。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代码,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如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商品条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应按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时,系统成员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应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胶片应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必须经过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并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已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工艺规程和检验制度,配置必要的商品条码检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不得承接不具备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品条码印刷业务,不得承接不合格胶片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应当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之日起,每之年履行一次审验手续。承印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负责办理申请手续的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审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审验手续的,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和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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