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条码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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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条码有哪些特点?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4 08:51:41

经营消费类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往往在商场或者购物中心中进行代销,通常每个月或每三个月厂家需要和商场进行对帐,双方核对已销商品数量和剩余商品数量,以此作为结算标准。企业头疼的问题企业需要派出专门的对帐员到商场,首先清点剩余商品,并做记录,然后和商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核对单带回公司,录入到管理系统中。对帐的工作量很大,比如北京某服装企业,在北京及全国主要大城市共有60多家商场代销其服装产品。每到对帐时间,企业就要派出一个强大的对帐的队伍,比如该企业在南京有四家代销商场,每家商场服装量在300~400件左右,企业需要派出两名员工,共花4天时间进行对帐,员工用笔和纸抄写商场剩于服装的条码号和商场对帐,花费大量的时间,引起争议后,需要重新清点,花费的时间就更多,企业由此支付的费用很大;而回到总部后,工作并没有结束,录入人员需要将对帐单录入到系统中,4个商场的数据需要花费2天时间进行录入,而在此过程中,由于笔迹和数据不符等原因录入人员还需要和对帐人员不停地进行确认,而录入人员也有录入错误的情况发生。

总结问题如下:●对帐耗时费力,企业为此投入人力资源大,时间周期长●数据由传统手抄方式获得,然后录入计算机,环节多,数据容易发生错误●帐物不符时,没有有效的依据,容易产生矛盾,导致客户不满●企业领导获取所需数据时间长,不准确的数据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结症所在现场数据采集没有有效的技术手段,纸和笔的手工记录方式效率低,准确率不高数据存储方式落后,对帐数据均存储在纸上,字迹容易变得模糊,数据容易缺失数据更新方式没有改进,对帐人员已经抄写了一次所有数据,录入人员又要一个一个往计算机中录入,产生重复性劳动,工作效率低解决方案在商场销售的商品,绝大部分都具备条形码,条形码具有众所周知的识别准确度高,识别速度快的优点,条形码的录入速度是手工键盘录入速度的200倍。因此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引入条形码技术,进行现场数据采集的手段,保证采集的速度和准确度。我们选用集成条形码扫描功能的无线手持终端,它具有一定的处理能力和数据存储能力,相当于随时携带了一台电脑和一只条码扫描器。业务操作流程在去商场对帐前,先和系统同步关于编号和价格的关系表,保证手持系统中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在手持终端上选择商场代码,开始对某个商场进行对帐扫描服装上的条形码,数量自动累加扫描完毕后,进入统计功能,对对帐数据进行查询和统计投入产出比投资条形码对帐系统费用较少,但是可以获得十分明显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投入a.硬件-只需要投入手持终端,无需其他硬件投入b.软件-对帐软件实现数据的上传和下载,终端软件完成扫描、对帐整个过程企业总体投入少量的资金,就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而且由此带来的准确数据,更是对企业意义重大。我们以一个企业举例,在12个城市共有60家商场代销其产品,2个人出差去12个城市对帐,每个城市4天时间,输单时间20天;改用条形码对帐系统后,1个人出差就可以完成以前两个人完成的工作,输单时间缩短成2天,极大地提高的工作效率,老板很快就可以看到对帐后的数据,企业可以更快地和商场结帐,加快了企业资金回笼的速度。企业的及时获得了准确和有用的数据,从这个层面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也非常突出。企业条形码移动解决方案的优点1.准确率接近100%a)通过条码的应用,使现场数据采集快速,准确b)每一步操作都必须经过程序的验证方可执行,消除人为错误的发生机率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c)为ERP系统或其他管理系统提供最及时和最准确的数据2.操作可校验和追溯通过员工登陆管理,可以记录每次操作的操作人员信息,并保存在日志文件中3.降低劳动成本a)库房操作人员无需花时间到处寻找货品b)无需人工输入大量数据4.减少库存a)数据及时准确,减少不必要的库存5.提高竞争力a)操作成本降低b)处理速度加快c)客户满意程度提高

随着物联网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智慧,而移动支付就是智慧生活的核心要素。现在,不管去哪里消费,我们都很少需要用上现金,甚至不用自己去扫二维码来支付,更方便的是,只需把付款码给商家用条码扫描设备一刷,即可支付成功,想比其他传统的支付方式,简单又快捷,不仅顾客方便了,商家也省事了。

说到二维码识别设备,主要方向分为扫描枪,平台式阅读器以及固定式阅读器。

第一,扫描枪分一维扫描枪和二维扫描枪,一维扫描枪专门扫一维的条码,手机码商品码,一枪搞定:一把枪同时搞定商品码和手机屏幕码,让您扫码、支付、营销三管齐下。扫描模组就是属于一维扫描枪,这是一款综合类设备,可广泛应用于:办公、餐饮、收银、条码支付、快递收发、单据管理、盘点、证件管理等。而且产品的设计符合人体工学的设计原理,保证了高度作业中的舒适度,同时外观小巧轻便,时尚精美,符合当下O2O时代的审美需求,在满足客户功能性需求的同时可起到锦上添花的美化效果。

二维扫描枪可轻松应对一维以及二维条码的读取,性能卓越,品质优良。二维扫描枪当中,HR22是一款不错的选择,快速地识读纸张/屏幕的一维、二维条码。该产品拥有良好的一维、二维低品质条码识读性能,低功耗,接口丰富,具有良好的性价比。适用于O2O支付,O2O卡券核销,珠宝首饰和连锁百货的进销存管理,银行和证券的票务管理以及自动化办公管理。

1、一件一码

突破了传统一类一码的机制,做到对每件产品唯一识别、全程跟踪,实现了政府监管、物流应用、商家结算、消费者查询的功能统一。

2、数据库集中存储动态信息

为突破质量信息和流通动态信息无法事先印刷的局限,监管网对产品动态信息实时集中存储在超大规模监管数据库中,同时满足了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的实时动态信息共享使用需求。

3、全国覆盖

由于产品一地生产、全国流通销售的特点,只有做到全国统一、无缝覆盖的系统网络平台才能满足全程监管的要求。

4、全程跟踪

监管网对产品的生产源头、流通消费的全程闭环信息采集,具备了质检、工商、商务、药监等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流程联动的技术功能,为实现对产品的质量追溯、责任追究、问题召回和执法打假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支撑。

电子监管码与商品条码有什么不同?

应用在零售商品的13位商品条码(目前主要是EAN-13/8)是国际组织公布的非强制标准,是一类一码,主要用于POS扫描结算,不能分辨真假和记录产品质量,不能实现产品流通跟踪,也不适用珠宝、农资等复杂价格或不在超市销售的产品。

电子监管码是中国国家规定的产品标识,是一件一码,可以实现对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实现产品真假判断、质量追溯、召回管理与全程跟踪等功能,可以方便为珠宝、农资等特殊产品赋码。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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