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条码申请印刷的起源与特征
条码申请印刷的起源与特征描述如下:
印刷虽然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但我国标签印刷才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而且主要设备、技术、工艺和材料均来自日本、美国和台湾地区。目前标签印刷基本有三种印刷方式,以凸版印刷为主的印刷方式,以柔印、胶印的印刷方式。国内目前仍以凸印为主,柔印次之,少量用胶印印刷,今后发展趋势柔印将占主导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包装行业和防伪行业的需要剧增,国内标签市场,近几年保持着持续高增长的势头,年均增长率均保持在15%-20%,这是其它包装印刷行业无法比拟的。标签印刷已颇具规模,目前全国有4000多家从事标签印刷的企业,年产量达10亿平方米。
标签印刷的迅速发展,有力地带动标签印刷产业链的形成与发展。不干胶标签印刷产业链既包括从事标签印刷企业,也包括设备制造、标签材料生产及相关企业如油墨、制版等。这就为标签印刷行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由于我国标签印刷行业起步较晚,近几年虽然发展很快,但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市场规模、产品档次、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消费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我国的标签印刷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未成熟。具体差距主要表现在:标签印刷凸版仍占主导地位,而国际上早以柔印为主了;纸类仍占较大的比重,我国85%为湿揭标签,而国际上已转向薄膜为主;专业化标签印刷企业较少;标签印刷中采用新技术较少,有的技术甚至是空白,如射频智能标签等。但是,目前市场需要的变化,特别是处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对标签印刷在不断地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新技术的应用、多功能、多种用途的新品种等方面。
我国标签印刷企业所面临形势还有:国内一批名牌啤酒企业要求提供具透明效果的塑料标签;一些化妆品、洗涤用品企业要求提供模内标签;特别是超市和物流企业迫切要求提供价廉物美的射频智能标签。
以下几个行业对标签的需求尤为突出:
1.日化行业——据统计,日化行业产品对不干胶标签的需求占市场总需求量的30%以上,且日化产品的包装材料中40%都是采用不干胶标签的。由于日化行业的产品大多直接在柜台销售,没有其他形式的外包装,所以标签成为其最重要的产品表现形式。例如随着日化产品中液体洗涤剂产品的日趋普及,这些自动灌装产品在包装形式上越来越多的采用不干胶标签粘贴在瓶体上。
2.电子、电器业——在众多电器上都可以见到贴有各式各样外观的不干胶标签,这些标签单位面积大、种类多。此外,随着IT产品的迅速普及(电脑、电子通讯产品),不干胶标签作为此类产品的说明标识也将广泛应用。
3.医药行业——随着非处方药的上柜销售,药品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也将更加重视药品外包装的卫生性和美观性,药品包装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不干胶标签,推动了药品生产企业加快由传统标签向不干胶标签转换的步伐。
4.物流行业——近年来,随着物流行业在我国的快速兴起,现代物流对可变信息打印标签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如储运标签、行李标签和超市标签等。
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标签及柔版印刷业每年将会以30%的速度增长。全国大大小小从事不干胶标签印刷的企业有3000多家,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约有六七十家,不干胶印刷的年产量近10亿平方米。这一系列的数字显示标签业在中国的发展之迅猛,相信也会给中国标签商的未来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条码申请是一种数据载体,它在信息传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条码出问题,物品信息的通讯将被中断。因此必须对条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条码符号在供应链上能够被正确识读,而条码检测是实现此目标的一个有效工具。条码检测的目标就是要核查条码符号是否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任务:
使得符号印刷者对产品进行检查,以便根据检查的结果调整和控制生产过程。
预测条码的扫描识读性能。通过条码检测,我们可以对条码符号满足符号标准的程度进行评价,而这种程度和条码符号的识读性能有着紧密的联系。
条码技术在备件物流中应用的推广意义
条码技术与信息系统的强大接口技术
备件物流中心信息系统在规划实施时就已经考虑到了条码的需要,条码系统与仓储管理系统实现了无缝链接,即便是以后条码与SAP链接,也可以借助SAP提供的RFC接口或相应的DCOM组件来加入条码支持
条码技术对备件物流管理产生的独特作用
条码还具有易操作、易维护的特点。对于室外场合,使用计算机登记信息非常不方便,通过使用条码采集器,可以在操作现场将采集的条码信息保存在采集器中,然后传输到计算机。条码采集器外形轻便,操作简便,不需要安装配置软件系统,极大地提高了系统的使用性。
条码除了其技术特点外,在物流系统中还可以完成许多传统物流无法实现的工作。通过给每个物品一个唯一的条码,可以对该物品的流转进行完全的跟踪,从而实现:
●货物丢失后,可以在销售和客户服务环节及时发现
●防止销售中的地区串货现象
●提高商品售后服务的质量
●建立起和生产相联系的质量反馈体系
根据实现原理,二维条码申请通常分为层排式二维条码(又称堆积式二维条码或行排式二维条码)、矩阵式二维条码(又称棋盘式二维条码)和邮政码三大类。
1.行排式二维条码
行排式二维条码其编码原理是建立在一维条码基础之上,按需要堆积成二行或多行。它在编码设计、校验原理、识读方式等方面继承了一维条码的一些特点,识读设备与条码印刷与一维条码技术兼容。但由于行数的增加,需要对行进行判定、其译码算法与软件也不完全相同于一维条码。有代表性的行排式二维条码有Code49、Code16K、PDF417等。其中的Code49、PDF417、Code16K等都是层排式二维条码。层排式二维条码可通过线性扫描器逐层实现译码,也可通过照相和图像处理进行译码。
2.矩阵式二维条码
矩阵式二维条码是在一个矩形空间通过黑、白像素在矩阵中的不同分布进行编码。在矩阵相应元素位置上,用点(方点、圆点或其他形状)的出现表示二进制“1”,点的不出现表示二进制的“0”,点的排列组合确定了矩阵式二维条码所代表的意义。矩阵式二维条码是建立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组合编码原理等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图形符号自动识读处理码制。QRCode、DataMatrix、MaxiCode、CodeOne、矽感CM码(CompactMatrix)、龙贝码等都是矩阵式二维条码。绝大多数矩阵式二维条码必须采用照相方法识读。
3.邮政码
邮政码相对应用较为专门,它是通过对不同长度的条进行编码,主要用于邮件编码,如:Postnet、BP04State。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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