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产管理系统物流条形码管理工作已经发展成为企业物流现代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还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物流体系各环节进行作业的机械化、自动化,对物流各环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
物流条码申请管理是现代管理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现代物流管理中直接而高效的信息媒介。
1、为了方便商店订购单的方式,例如,连锁总部会定期将订单簿寄至便利店,订单簿上有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条形码、订单点、订单单位、订单数量等,持订单簿的工作人员会确认留下的物品数量,记录在订单量中;
2对于整箱货物,包装箱上有一个条形码,由传送带上的固定条码扫描仪自动识别,并可转移到附近的存放地点。
对于整个托盘,叉车司机用手持式条码扫描仪扫描外包装盒上的条码标签。通过使用计算机和射频数据通信系统,存储的指令可以下载到叉车终端。
3.补货操作:基于条码的补货可以保证补货操作的正确性。有些提货错误是由于上一段中的补充错误造成的。货物收货验收后,移至仓储区,提货区需要及时适当的补货;为了避免补货错误,可以在存储卡上打印商品条码和存储码的条形码。货物移动到位后,手持条码扫描仪可以读取商品条码和存储码的条码,计算机可以检查是否正确,从而保证补货操作的正确性。
4、拣货作业,拣货有两种不同方式:一种是按客户信息进行拣取的摘取式拣货;另一种是先将自己所有企业客户对各商品的订货数据汇总,一次拣出,再按要求客户资源分配各商品量,即整批拣取,二次系统分拣,成为一个播种式拣货。对于我们摘取式拣货作业,再拣取后用条形码扫描器可以读取刚拣取商品上的条形码,即可得到确认拣货的正确性。对于我国播种式拣货作业,可使用情况自动分货机,当商品在输送经济带上中国移动时,有固定条形码扫描器判别分析商品货号,指示以及移动技术路线与位置。
5、mes系统交货时的交点作业,交货时的交点作业人员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不同形式,一种是由配送服务中心出货前即复点数量,另一种是交由企业客户通过当面或事后分析确认。对于物流配送管理中心出货前的复点式作业,由于在拣货的同时我们已经以条形码确认过,就无需学生进行此复点作业了。对于提高客户的当面或事后信息确认,由于拣货时已用条形码确认过,无需交货时双方需要逐一核对。
6、储存和配送操作,其实商品自动识别还可以使用磁卡、IC卡等方式实现。然而,在物流仓储和配送操作方面,由于大部分储存货物都有条形码,所以使用条形码进行自动识别和数据收集是便宜、方便的方式。商品条码材料被条码RFID应用系统读取设备读取后,可以快速、正确、简单地自动输入商品数据,达到自动登录、控制、传输和通信的目的。其在存储管理方面的好处包括:
(1)登录速度快,节省人力。
(二)提高物流运作效率。
(3)减少管理成本。
(4)降低错误率,提高操作质量。
(5)更精确地进行控制一个储位的指派与货品的拣取。
(6)它能方便、有效地对货物进行清点,准确掌握库存,控制库存。
(7)实时采集数据,实时显示,快速处理计算机,实现分析和实现控制的目的。
我国物流业在开发和应用条形码方面更加努力,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条形码的应用,促进物流现代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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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刚接触条码申请打印软件的新用户来说,可能不知道如何在条码打印软件中添加对象。条码打印软件是一款专业的标签设计软件,支持各种行业的标签设计及制作。那么,我们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设计标签时,该如何快速添加对象呢?其实很简单。小伙伴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在条码打印软件创建对象,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具体的操作步骤吧:
1.直接添加对象在条码打印软件左侧工具栏中,点击你想要添加的工具按钮,在编辑区域绘制相应的对象。
2.引导添加对象点击菜单栏中的绘图按钮,弹出一个子菜单下拉列表,子菜单下拉列表中包含很多功能按钮,如线段、圆角矩形、椭圆、插入位图图片、插入矢量图片、普通文本、矢量文本、富文本、一维条码、二维码等等,在下拉列表中,选择相应的功能,在编辑区域即可绘制对应的对象。对于刚接触条码打印软件的新用户来说,可能会比较陌生,可以先看下这篇文章,熟悉下软件大概都有哪些功能按钮。然后再进行操作,具体如何使用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如何使用。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设计标签时添加对象的两种方法,是不是很简单。软件的功能比较全,操作也简单,有需求的小伙伴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尝试哦。
条码申请打印软件是一款应用广泛、功能灵活、操作简单的标签设计软件。软件工具箱中有很多功能按钮,使其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软件中设计出符合自己需要的标签。那么,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该如何绘制圆角矩形呢?下面就给大家演示下绘制圆角矩形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圆角矩形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一个圆角矩形对象。双击圆角矩形,可以在图形属性-基本中,设置线条的线型、颜色、粗细、圆角等,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软件中自定义进行设置的。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圆角矩形内是空的,如果想要在矩形内填充类型,如:无、实心、斜线、反斜线、竖线、水平线、正网格、斜网格、左端起渐变、右端起渐变、顶端起渐变等,背景色、前景色,都可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类型。这里设置填充类型为左端起渐变、背景色为紫色、前景色为黄色,点击确定,效果条码打印软件支持绘制的图形类型众多,工具箱中有些功能隐藏看不到的话,可以在菜单栏绘图下拉列表中查看,功能还是比较齐全的。
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绘制圆角矩形的操作方法,只要选择正确的绘图工具,就可以在画布中绘制出对应的图形。条码打印软件绘制的圆角矩形,默认是直角的。如果对圆角弧度不满意的话,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调整。条码打印软件支持的图形类型众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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