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印刷位置如何选择?
条码申请印刷位置的设计原则是: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应符合GB/T14257-2002《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商品条码应印刷在商品包装的平整面上,首先应选在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其次是与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当这些面无地方放置时也可放置在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商品条码必须印刷在没有被遮盖的面上;商品条码不能放置在包装的易磨损面上。
根据EAN的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包装的不同形式推荐下列条码印刷位置:
1、箱型、盒型包装条码印刷位置
采用箱型、盒型包装的商品,选择条码位置时,应考虑包装平铺时和折叠好后对条码符号的不同影响,避免包装箱折叠好后将条码符号遮掩了一部分,或者左右空白区不足;在纸箱上印条码符号应选择在运输过程中不易磨损的一面来印刷,最好印在箱底面,尽量避免印在正中央;当包装为长方形时,条码符号应印在箱底的中央。
2、罐装、瓶装条码印刷位置
对于罐装、瓶装商品,如将条码符号印在罐、玻璃瓶、塑料容器的底面上可能会增加成本,较好的方法是把条码印刷在标签的侧下方。
瓶装商品中,尤其是聚脂瓶状饮料,包装外形凹凸不平,标签贴在瓶子上后,条码符号也随着瓶子外形变得凹凸不平,发生皱折,造成条码符号无法识读。这种情况,应在印刷条码符号时保证标签的部位是平滑的。在瓶、罐装等有曲面的商品上贴印条码符号,还要注意条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在有曲面的商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放大系数的选择与曲面的直径有关。当商品包装直径太小时,如将条码符号按条的方向垂直于包装的底面放置,扫描器将难以完全将其扫描,这时应将条码转90°,按条码条的方向垂直于圆柱包装的母线放置。
3、桶型包装条码印刷位置
当商品为塑料或纸制的桶型包装时,如将条码印在底部,需特殊印刷,会增加成本,故一般印在桶的侧面。如果无法印在侧面,可将条码印在盖子上,但盖子的深度不得超过12mm。如果内装的是易泄露的液体,扫描时容器不能倒置,则条码不得印在盖子上。
4、袋型包装条码印刷位置
对于袋装商品,如将条码符号印刷靠近袋子边缘,尽管印刷之后检验合格,但是装入内容物后,易发生变形、皱折,仍然难以正确识读条码。正确的方法是,在选择条码位置时避开接缝、变形部位,最好先在袋内装入内容物,观察、寻找其平整部位,再在此位置印刷条码。
一般来说,对于面包、糖果等袋装食品,有底且底足够大时,应将条码印在底面上,否则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对于体积很大的袋类包装商品,条码印在背面右侧下方,但应避免印在过低的位置,以防由于袋子的接缝或折皱造成条码符号扭曲。对于没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纸类商品,条码应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背面中央有接缝时,则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皱折处。
5、吸塑包装条码印刷位置
对于包装卡面不印刷的吸塑包装商品,条码最好印在纸板正面,且凸出包装的高度不得超过12mm,否则影响识读。
如果因产品体积过大,凸出包装的高度大于纸板表面12mm,条码应放在离凸出包装尽量远处,以使商品倾斜识读时,卡上条码离扫描窗距离在12mm以内,否则不易识读。
另外,为了防止由于包装的皱折、变形、破损影响识读,选择商品条码位置时,条码符号的空白区和人工可识读数字要离开楞、皱折、重叠、光盖至少5mm。商品外包装的条码不能与它内装的单个零售商品上的条码同时显现。
条形码有多个优点:A.输入速度快,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B.可靠性高,出错率低C.采集信息量大D.灵活实用,既可以单*使用,也可以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实现自动化管理。E.条形码标签易制作申请流程1、准备资料:(商品条码申请申请表格)2、缴纳费用:40元每个3、提交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营业执照4、初审阶段:申请表格5、核准阶段: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通知。6、注册完成:对申请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会员卡。所需时间;10-15个工作日、加急:5-7个工作日所需材料;个体(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办理项目:1、条码证书2、条码卡(可登陆中国物品编码录入产品信息)3、条码胶片(按需要办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5.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3.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4.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5.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6.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第十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
条码申请扫描器是用于读取条形码所含信息的设置,通常包括:光源、接收器、光电转换部件、译码电路、计算机接口。条码扫描器的基本原理为:光源发出的光线通过光学系统照射到条形码符号,被反射回来的光经过光学系统成像在光电转换器上,使其产生电信号;电信号通电路放大后产生模拟电压,它与照射到条形码符号上被反射回来的光形成正比,再经过滤波、整形,形成与模拟信号对应的方波信号,最后通过译码器翻译成计算机可以接受的数字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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