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昆玉条形码要续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物流采购部门发现在采购标准件的时候,面对上千品种却又数量不同的产品,很容易出错。条形码管理解决了这个令业务人员头疼的问题。工业物流业务员只需要做月末库存盘点,而且是通过条形码扫描,快捷、方便、准确,其他工作均由系统自动完成。工业物流是以集中采购为主,以零部件加工为核心,为工业企业产品出口搭建平台,引导仓储、运输、配送企业发挥协同作用,提高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果,降低企业间的互动成本,面向全球工业企业提供延伸和成套服务的系统工程。
涵盖大宗物料的集中采购、仓储、配送,工辅料的集中采购及定时定位配送、工序性零部件的下料加工、仓储管理、国际贸易、工业物流咨询服务等。一头是客户、一头是供应商,这就需要工业物流用一个系统平台管理整个供应链。运用信息系统将客户、供应商信息集中到公司层面统一管控,在一定范围内共享客户与供应商资源。所有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客户、供应商在进行交易前,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内容,完整地将客户、供应商信息录入到公司信息系统中。
而客户、供应商信息在公司行政权限划分范围内实现共享,业务人员采购时可以在整个公司数据库内选择最优的供应商资源,降低采购成本、缩短采购时间,为客户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相关人员可以随时查询客户、供应商的业务范围、产品特点、历史交易、企业资信、联系方式等。对于客户的针对不同产品的非循环采购物料,工业物流按客户的采购订单,采用打包配送的方式。客户根据其生产计划,通过其信息系统产生采购订单,通过工业物流开发的订单导入模块,直接倒入工业物流信息系统,生成销售订单、采购订单,根据客户的包装要求,系统自动形成供应商配送单,并打印商品条码申请。
条码中包含客户采购订单信息、工业物流销售订单信息、商品属性信息、包装单位数量信息等。供应商按要求包装、配货、送货。信息技术人员将工业物流的条码系统提供给客户,通过扫描的方式验收入库,并通过工业物流提供的共享条码库,将扫描数据转化成其信息系统的入库信息,进入客户信息系统结算付款,工业物流与供应商结算付款。
用手机功能中的“扫一扫”“我查查”来辨别商品真伪,成了很多人经常做的事。不过,这些功能真能辨真伪吗?很多类似这种条码申请扫描识别的软件,部分软件是标榜为分辨真假的“火眼金睛”。那么我们来回答几个常见的问题:
每一个产品都能扫出该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吗?
答:不能。
这些软件一般会使用有关机构提供的商品条码数据,但是很多产品是没有进行条码备案的。但很多产品的数据是一些用心叵测的大型电商上传和维护的,当用我查查扫描一个还没有录入数据的产品时,也会提醒您录入产品相关信息。
专业海淘不难明白很多产品是扫不出来的。而且不同软件扫出的结果也许不同。
凡是软件扫不出信息的产品就是假货吗?
答:不一定。
“扫一扫”“我查查”等扫码软件来辨别商品真伪靠谱吗?
答:不是的,这类软件完全没有分辨真假的功能。原因很简单:造假者是聪明的,现在的复印扫描技术是很先进的,产品的外包装几乎可以做到100%一样,而这类软件只是扫描一下条形码这类软件真能分辨真假,我们很多专门进行质检工作的公务员就要卷铺盖卷回家了!
这些扫码软件到底有什么用?
答:最大的用处就是超市用来做库存管理
比价软件可以扫描出相关信息及价格,软件会帮你推荐价格最低的购买地址。你根据比价软件的推荐进行购物成功的话,软件会拿到商家给的佣金,这也是这类软件的盈利点。
商品条形码的前缀码一般都是用来标识生产国家或地区的,前缀为690-693的就是代表在中国生产或是分装的。比如前缀为30-37的代表该产品在法国生产,前缀为45-49的代表在日本生产,前缀为880的代表在韩国生产。
在超市中大家常见到的条码大都属于十三位条码(EAN13)。数字分为厂商识别代码(7位或8位)、商品项目代码(5位或4位)和校验码(第13位)。
条码表示的只是一串数字,并没有其他信息,只有通过电脑数据库才能查询到对应的产品信息和企业信息。因此商品条码本身并不具有防伪功能。所以,消费者根据商品条码来判断产品的真伪是不科学的。还有,商品条码不可转让.所以目前对企业最关键的是要做好产品的防伪,你的产品到指定的网站通过扫描条码能查到产品真正信息,而仿冒的条码扫描不出来正确信息的。这就牵涉到防伪的技术问题,郑州恒佑科技致力于研发条形码的防伪技术,条码的加密措施能有效地保证条码不能被仿冒,也就是说你通过一般的扫描软件扫描出来的信息是ABCD,但是他通过制定APP或者网站查询到的真正的信息确是BCDE,从而解决假冒产品的问题。
为什么条形码要续展?
首先,条形码的有效期只有2年。到期不续则原有的厂商识别码会被注销掉;
另外,商品条形码续展办理期限为到期前3个月和到期后6个月,但是最好在到期前进行办理,好给续展申请预留足够的时间进行处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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