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条码软件导入数据库的步骤
条码软件支持多种数据库类型,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TXT文本、Excel数据源、Access数据源等。对于刚接触条码软件的新用户来说,可能不知道该如何导入数据库,今天以excel表导入为例,为大家演示下条码软件导入数据库批量生成二维码的步骤:打开条码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数据库设置按钮,弹出数据库设置对话框,点击添加,选择excel数据源。根据提示点击浏览选中要导入的Excel表,点击打开-测试连接-添加-关闭。Excel表就导入到条码软件中了。注意:如果你的Excel表中有列名称,在条码软件中导入Excel表的时候,记得勾选首行含列名前面的复选框,反之,则不用勾选。
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二维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二维码对象,双击二维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库导入,在字段中选择相应的字段即可出现对应的内容,点击编辑。如果想要扫描二维码,二维码数据分行显示的话,除了可以使用enter键或者《LF换行》之外,还可以使用工业命令符《CR》回车实现换行,有关使用enter键换行可以参考:如何制作分行显示的二维码内容。如果是二维码扫描枪这类的硬件设备扫描的话,换行显示可以考虑使用《CR》命令符。
数据库导入之后,再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左下角的工业命令符中点击《CR》回车-添加。然后按照以上步骤添加信息及《CR》回车换行。添加完成之后,点击确定,可以用手机、扫描枪或者到识别网站进行识别,我们可以看到二维码信息是分行显示的。设置好之后可以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以上就是在条码软件中导入Excel表批量生成二维码的操作步骤,软件功能齐全,操作简单,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软件,按照以上步骤操作,即可实现二维码内容换行显示。商品条形码如何申请?
二维码技术条码申请是一种用图形表示的数据文件,是利用图形作为表示和携带信息的载体。它区别于其他信息载体之处在于,它不依赖于传统的电磁信号方式作为信息载体。这是信息时代的巨大变革。人们日常见到的印刷在各种商品外包装上的条形码,是普通一维条码,也是平常所说的传统条码。这种条码自本世纪70年代初问世以来,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发展速度十分迅速。但一维条码的信息容量非常有限,仅能容纳一二十个字节的数字符号;它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比如形状、性能等特征),只能作为一种代号并通过这些代号调用后台数据库里的信息。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一维条码的使用就受到了大大的限制。
八十年代末,出现了具有大信息容量的条码--二维码,它从简单的将一维码堆积而成的二维码(例如PDF417)到矩形的二维码(例如QR),信息容量从原来的几十个字节到接近2000个字节,通过压缩技术能将凡是可以数字化的信息,包括汉字、照片、指纹、钳子、声音等进行编码,在远离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实现信息的携带、传递和防伪。
QR上面是三种二维码的样图。二维码作为一种全新的自动识别和信息载体技术,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和认知。目前,国外先进发达国家已将此项技术广泛应用于国防、海关、税务、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信息自动携带、传递、防伪领域。
二、二维码车辆管理的具体应用车管所新车入户专用扫描仪NLSHR200车辆管理涉及到车辆的信息、安全、检验、审核等项内容的管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的车辆和掌握此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时刻处在时空的动态运动之中,政府有关部门如何按照上述例举的管理内容实现对时刻处在运动状态下的客体(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是政府车辆管理部门面临的课题。二维码作为一种简单经济实用的信息载体,建立一种信息载体与数据库的有机联系,使管理部门能够实时地监查动态客体并把握动态客体运动轨迹,实现管理过程的网络化、自动化是车辆管理部门的目的。以下将二维码可能在车辆管理中的应用做一分析。
1.行车证驾驶证管理行车证是公安部门制作的带有法律意义的车辆证明文件,其中的信息是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审定,具有法律保证作用。采用印制有二维码行车证,将有关车辆上的基本信息,包括车驾号、发动机号、车型、颜色等车辆的基本信息转化保存在二维码中,其信息的隐含性起到防伪的作用,信息的数字化便于与管理部门的管理网络的实施实时监控。
2.车辆的年审文件车管所新开张必备的硬件,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暂住证设备和二维扫描枪HR200车辆的年审文件是政府车辆管理部门实施车辆审验的过程监督文件。事实上目前在车辆的审验过程已经采用的自动化作业手段,在每个审核的过程中,目前采用的是通过签字盖章的办法,容易出现作弊的情况,在自动检测的过程中实现通过确认采用二维码自动记录的方式。保证通过每个检验程序的信息自动化。
3.车辆的随车信息目前车辆的随车信息仅有年检标志。可以在随车的年检标志上将车辆的有关信息包括通过年检时的技术性能参数,年检时间,年检机构、年检审核人员等信息印制在在年检标志上,以便随时查验核实。同时,还可以在对车辆上牌登记的时在车辆的隐蔽处贴上带有二维码的标记,以便在车辆损坏或被盗、丢失时能够通过对其识读及时发现车辆基本信息。
4.车辆违章处罚在现有交通管理模式中,交警对车辆违章处罚主要还是采取人工方式。在应用二维码技术之后,交警在执勤时,一旦发现车辆违章(例如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交警可通过二维码掌上识读设备对违章驾驶员的证件上的二维码进行识读,系统自动将其码中的相关资料传到掌上设备的数据库中,并且交警根据车辆的违章类型,将其违章情况直接记录在掌上识读设备中,并可根据其违章类型开具处罚单椐。每天通过掌上识读设备与交警部门的中心数据库的上传下载,可将交警当班所查车辆数及处罚的全部记录上传到中心数据库,同时中心数据库也会将每天最新车辆信息下载也掌上识读设备,实现对车辆违章处罚的有效管理。图例如下:
5.车辆监控网络以二维码为基本信息载体,建立局部的或全国性的车辆监控网络。以上已经举例说明二维码作为一种基本的信息载体,将随着客体(车辆、驾驶员等)在变化的时空中运动,如何实施对客体运动轨迹的跟踪和有效的监控,必须通过以车辆的基本信息为主体,采用相应的二维码识读器与政府车辆管理数据库的连接实现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跟踪监控,保证车辆管理有效、实时和自动化。
条码申请即是条形码,英文BarCode,现在,无论在超级商场还是在杂货店,当我们把选购的商品送到收款台时,收款员将每件商品上的条形码用收款机上扫描仪扫过之后,收款机即刻就可打印出你的帐单。免除了收款员繁琐的计算和顾客等待的烦躁,每一个去过商场的人都体验到了这小小的条码给我们带来的方便。可以说条形码技术改变了原有的脑品经营方式,对商品流通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人们很少知道条形码的起源以及IBM公司对条形码技术的贡献。
条形码的发明应该归功于IBM公司的高级技术专家伍兰德先生和他所领导的研究小组。早在1952年,伍兰德就获得了一项类似“牛眼”的商品标识码的设计专利,这种商品标识码由一组同心圆环组成,通过每个圆环的宽度和圆环之间距离的变化,来标识不同的商品。但是由于当时计算机技术水平的限制,伍兰德的设计未能赋予实现。进入七十年代后,商品流通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增多,无论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都想找到一种简单有效的商品管理方法。然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建立统一的商品标识码,另一方面,当时以IBM公司为首的计算机公司,在计算机和激光扫描技术方面日益趋近,1971年成立了“标准码委员会”(UUC)负责这项工作。伍兰德代表IBM公司加入了这个组织。
当时,IBM公司在激光扫描技术和商品标识码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伍兰德在研究中发现,他起初所设计的“牛眼”码在实施上存在着许多困难,继而又设计了现在普遍使用的条形码,并率先在辛辛那提的一家零售店实施和推广条形码扫描技术。经过试验发现条形码比伍兰德原来设计的“牛眼”码有很多的优越性。因此,IBM公司向“标准码委员会”推荐将条形码作为统一的商品标识码。伍兰德先生向委员会阐述了条形码的优越性和可行性,指出“牛眼”码在实施上存在的困难。伍兰德先生的报告得到了委员会的认可。于是,委员会于1972年作出决定,将IBM公司推荐的条形码作为统一的商品标识码,从而使千姿百态的商品有了统一的识别标准。条形码的使用,为商品流通业实现计算机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IBM公司于1973年公布了它的新产品:具有条形码扫描功能的收款机,并于次年在一些零售店和商场开始运用。到1976年,条形码和扫描仪在各大超级商场得到普及。IBM在条形码技术上的研究成果,大大地推动了条形码技术在商品流通领域的普及和使用,并迅速延伸到邮政、图书发行等其它流通领域。今天,条形码不仅仅是美国商品标识码的标准,而且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商品标识码的标准,几乎在每种产品上,我们都可以发现各种各样的条形码。条形码作为现代重要的信息技术之一,也成为美国一个重要的信息工业,形成了年产值14亿美元的工业规模。条形码对商品流通业、制造业、信息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使当时在任的美国总统布什都为之震撼。伍兰德先生也由于发明了条形码,获得了美国国家技术奖章。
条形码技术的应用,是现代商品流通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第一步。进入70年代后,商品流通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商品种类急剧膨胀,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就拥有2000多万家企业,生产着数以百万计的产品。商品种类的增加,给流通领域中商品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条形码技术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和应用。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零售商,商品的现代化管理都是从条形码应用开始的。对生产厂家来说,条形码的应用,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的成品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和准确性,特别对成品库和销售的管理,可得到明显的收效。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息技术在商品流通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生产厂家和零售商的联系日益紧密,商品信息交换日益频繁,电子订货系统在西方国家已经普遍使用,而这一切都是基于条形码的应用。
在现代化的市场管理中,没有条形码的商品就象没有商标的商品了样,不会被市场接受。因此,有人把条形码比作商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非常恰当的。对零售商而言,条形码不仅提高了商品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还可以带来大、量的市场信息。因为条形码可以通过扫描仪读取到计算机中,使管理者掌握消费者的购买信息成为可能。因此,条形码成为了商品管理的一种语言,没有条形码,生产厂家与零售商之间,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就无法进行信息勾通。
正是由于条形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起到了巨大作用,IBM公司作为开辟条形码技术的先驱者,在过去的20多年中,对条形码技术持续研究更新,持续推出新成果和新产品,在该领域中,始终处于先导者的地位。1BM公司有专门研究条形码的实验室和一批经验丰富的高级技术专家。特别针对条形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应用,提供全方位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商品的条码化是商品流通业应用POS系统的前提条件,IBM研制的POS终端(Pointofsales,定点销售系统),是条形码应用最前端的设备,在全球的装机量已超过100万台,约占全球总装机量的50%。
早在70年代初,IBM就宣布推出了第一个POS系统,使条形码技术在现代商品管理中得到了有效的应用。此后,IBM公司又基于商品流通业的实际需求,相继推出第二代和第三代POS系统。IBM最新产品POS4694,能识别24种不同标准的条码,使条形码技术应用更加广泛和有效。IBM公司对商品流通业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成功,也使IBM公司在商品流通业成为最大的信息技术厂商。IBM先进的产品、优质的服务,赢得了众多用户的信赖,成为商品流通业可靠的、长期的合作伙伴。今天,IBM公司本着“用户第一,精益求精”的企业精神,向用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展现在用户面前的,不再是单一的POS终端和条码扫描仪,而是满足用户需求的完整的计算机应用系统。IBM公司的条码先进技术,将在商品流通业现代化建设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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