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酒水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射频技术和条形码有什么不同?从概念上来说,两者很相似,目的都是快速准确地确认追踪目标物体。主要的区别如下:有无写入信息或更新内存的能力。条形码的内存不能更改。射频标签不像条形码,它特有的辨识器不能被复制。标签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视野之内,因为信息是由无线电波传输,而条形码必须在视野之内。由于条形码成本较低,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已在全球散播,所以已经被普遍接受,从总体来看,射频技术只被局限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之内。目前,多种条形码控制模版已经在使用之中,在获取信息渠道方面,射频也有不同的标准。
射频技术与条形码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有时会有重叠。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条形码是可视技术,扫描仪在人的指导下工作,只能接收它视野范围内的条形码。相比之下,射频识别不要求看见目标。射频标签只要在接受器的作用范围内就可以被读取。条形码本身还具有其他缺点,如果标签被划破,污染或是脱落,扫描仪就无法辨认目标。条形码只能识别生产者和产品,并不能辨认具体的商品,贴在所有同一种产品包装上的条形码都一样,无法辨认哪些产品先过期。
目前,在成本方面,由於组成部分不同,智能标签要比条形码贵得多,条形码的成本就是条形码纸张和油墨成本,而有内存芯片的主动射频标签价格在2美元以上,被动射频标签的成本也在1美元以上。但是没有内置芯片的标签价格只有几美分,它可以用于对数据信息要求不那么高的情况,同时又具有条形码不具备的防伪功能。
条码检测主要是针对两方面,一是条与空的反射差是否足的,又称为对比度,另一方面是条宽是否合符标准,再引伸有七个项目判断各方面的评分,扫描检测是根据拾次扫描的平均结果达3.5分或以上
A级,
2.5分或以上
B级,
1.5分或以上
C级都是及格的,少于1.5分便不及格.
商品条形码如何申请、条形码的申请流程
一、为什么需要条形码?
如果你是生产型企业,或者你委托了工厂为你生产商品,这些商品为零售商品,那么你就需要在上市之前申请商品外包装所需印刷的条形码。
二、由谁来申请呢?
如果你是工厂,自己生产产品,自己销售,那么就由你自己(工厂)来申请;如果你是委托方,你可以使用工厂申请的条码,也可以自己去申请,自己申请条码的好处是:在销售包装上的委托方就可以打你们公司名称,消费者扫描条码显示的信息为你们公司的信息。
三、去哪里申请呢?
线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上业务大厅
四、怎么申请呢?
1.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上在线注册,提交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件,一定要彩色扫描件!!!)及缴费。
2.编码中心分中心审批。
3.国家中心审批。
4.当地编码分中心会发邮件给你,通知取前缀码(9位)和培训通知。
5.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份,一张纸正反面打印并加盖公章,另外再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A4),并加盖公章送至分中心。
6.分中心提供公司前缀码以及培训通知及资料。
7.此时可以自己按流水号(3位)编制条码进行印刷,13位数字中最后一位数字为校验码,可以通过编码中心网站校验码工具获得。
8.参加培训,领取条码卡,证书,发票。
9.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需用条码卡)上传条码及相关商品信息。
10.条形码注册完成,此时在网上或者微信扫描可以查询到企业相关信息。
如果在注册提交资料的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致电。
五、需要多久才能申请下来呢?
在线提交资料后,当地编码中心分中心审批大概需要1-4天,国家编码中心审批大概需要1-5天。所以全程大概需要2-9天。
有人说之前办理了国内产品条码,那还需要办理一个进出口的商品条形码吗?首先看下企业自身是否有进出口需要,如果需要销往国外那么是需要办理进出口商品条形码的,仅是在国内销售的话不需要办理进出口条形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在中国境内流通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2、出口国外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
企业办理进出口条形码必要满足的首要条件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里有进出口业务这一项,办理所需流程及材料如下:
办理途径:1、自行办理;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流程及材料
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一)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关于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的问题(一)企时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二)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
六、关于系统成员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的问题(一)系统成员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将其商品条码编制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二)通报的编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种类、规格、包装类型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就及明地处理系统成员通报的编码信息,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一)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二)为便于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三)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别的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以替换、覆盖。(四)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履行商品条码工作相关管理职能,可以对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应用等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供具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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