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品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条码申请系统主要由下列元素构成:
1.条码编码方式
依不同需求选择适当的条码编码标准,如使用最普遍的EAN、UPC或地域性的CAN、JAN等,一般以最容易与交易伙伴流通的编码方式为最佳。
2.条码打印机
专门用来打印条码标签的打印机,大部分是应用在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厂中,而且必须能负荷长时间的工作,所以在设计时,要特别重视打印机的耐用性和稳定性,以致其价格也比一般打印机高。有些公司也提供各式特殊设计的纸张,可供一般的激光打印机及点阵式打印机印制条码。大多数条码打印机是属于热敏式或热转式两种。
此外,一般常用的打印机也可以打印条码,其中以激光打印机的品质最好。目前市面上彩色打印机也相当普遍,而条码在打印时颜色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是以黑色当做条色,如果无法使用黑色时,可利用青色、蓝色或绿色系列取代。而底色最好以白色为主,如果无法使用白色时,可利用红色或黃色系列取代。
3.条码识读器(BarcodeReader或Scanner)
用于扫描条码,读取条码所代表的字符、数值及符号的周边的设备为条码识读器。其原理是由电源激发二极管发光而射出一束红外线来扫描条码,由于空白会比线条反射回来更多的光度,由这些明暗关系,让光感应接收器的反射光有着不同的类比信号,然后再经由解码器译成资料。条码识读器的类型参见第6章的内容。
4.编码器及解码器
编码器(Encoder)及解码器(Decoder)是介于资料与条码间的转换工具,编码器可将资料编成条码。而解码器原理是由传入的条码扫描信号分析出黑、白线条的宽度,然后根据编码原则,将条码资料解读出来,再经过电子元件的转换后,转成电脑所能接受的数字信号。
—、前言人事考勤管理是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它对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效率,展现本单位的现代管理风貌起了很大的作用。国外,早在七十年代,便兴起了采用先进的条码申请技术进行单位人事考勤管理。但在国内,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很多单位都是采用机械式打卡钟进行考勤,有些单位甚至仍然停留在手工记录考勤阶段。采用人工考勤的落后性显而易见,而采用机械式电子打卡钟进行考勤,对于数据的后续处理,如自动统计、查询、打印报表,数据及时传输等问题都无法解决,而且存在着工作量大、速度慢、统计不及时、有时可能误报或谎报等问题;另外,电子打卡头容易损坏,打卡片每月要更换一次,运行费用较高等,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与现时飞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也极不相符。条码技术是一种先进的信息采集和输入技术,把它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考勤管理,则能克服机械打卡的各种弊端,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如南京金陵饭店,便把考勤管理作为一项日常管理中的大事来抓,他们认为考勤管理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责任心,而且会影响一个企业的对外形象。
用一种国人比较熟悉的词语来形容考勤方式的变更的话,那么我们不妨这样认为:手工记录到机械打卡,为考勤管理上的第一次革命,它完成了人工到机械的转变,使人在考勤中处于辅助配合的地位,大大减轻了人的劳动量;机械打卡到条码智能考勤,为第二次革命,它从机械式生硬管理,上升到利用先进技术进行智能管理,使人完完全全从考勤中解脱出来。从人的角度来看,我们完全可以说这是考勤史上的二次革命。第一次革命第二次革命手工记录—————机械打卡—————条码智能管理
二、考勤管理系统条码智能考勤机,它采用刷卡槽与主机一体化设计,外观如下照片所示。考勤管理系统不仅适用于各企事单位,而且也适用于各类科研院校,因为它外观大方,功能齐全,操作简单,方便可靠。它可联网亦可独用,这样就符合了大小客户的不同需求,例如南京电子部二十八所,便是六台考勤机联网,满足了上千人同时刷卡的考勤需求。另外,下面,让我们对考勤管理系统作个较详细的介绍:考勤管理系统的各个要点简介计算机采集考勤机内的考勤数据,对考勤数据进行后台处理,打印或查询各种统计报表。基本配置:386以上IBM及其兼容机4M以上RAM370M以上硬盘有COM1、COM2、LPT(打印口)通信接口(注:不须单独为考勤另外配置一台电脑,只需在原有电脑上拷贝一份软件即可。)条码智能考勤机它采用高亮度LED显示当前时间,液晶显示屏显示员工的卡号及刷卡的情况。卡槽用于员工划卡,具有快速、准确、声音提示刷卡是否正常等特点。机器快速准确记录员工出勤资料,包括刷卡时间、员工卡号、班次等。每台机器有七千多条考勤数据容量,断电情况下可长时间(一个月)保留数据。同时,在停电时内部提供UPS可继续正常使用。数据存满时通过自带的通讯口和计算机通讯,将数据传输给计算机,并自动清除考勤机内数据重新使用。考勤机无须每时每刻都联在网上,可脱机单独使用。远程通讯器当放置于门口的考勤机和位于办公室内的计算机相隔较远,RS232不能有效通讯时,可采用通讯器进行实时通讯,最大距离可达一公里。如果不需要经常实时通讯,则可不用通讯器。员工考勤卡人手一张,上面除了员工姓名、部门、厂标以及员工照片等内容外,区别于其它一般证卡的特殊之处,在于卡上有一和员工一一对应的条码号。它将员工和系统相连,并且使系统自动识别每个员工。卡的正面作工作证,反面考勤,一卡两用,经济实惠。既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形象,又增强了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自豪感。这一点机械打卡钟是无法相比的。通讯电缆四芯带屏蔽普通电缆,连接考勤机和计算机。考勤软件考虑到人事部门对计算机的熟悉程度,整个系统采用中文菜单,操作简捷,方便明了。可打印或查询所有员工原始考勤数据,也可打出单项报表(如所有迟到早退人员,所有请假人员等)。
三、结语此系统的特点如下:自动统计考勤结果,克服了人为的谎报、漏报,减轻了管理员的负担,节省了企业的开支,提高了企业的效率。采用了中文屏幕菜单操作方式,使计算机的外行也能得心应手,运用自如。本系统亦可应用在员工中午记次就餐的管理中。采用磁盘镜像功能以及数据备份,有效保证了系统和数据的可靠性安全性。
二维条形码最早发明于日本。它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它具有条码申请技术的一些共性:每种码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个字符占有一定的宽度;具有一定的校验功能等。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
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属侵权犯罪行为
【案情】2002年,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条码申请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小庆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小庆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小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庆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小庆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分歧】擅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损害了商品条码申请人的哪项权利?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调整对象是“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应当解释商品条码工作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系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商品条码专用权不是私权。因此,仙女湖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知,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它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因司法审判中商品条码类民事维权案例极少,笔者用实证方式来分析商品条码的权利性质。结合商品条码使用的事实研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商品条码特定信息类似于商品的“公民身份证号”,它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商品条码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因此商品条码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商品生产者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明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品条码申请人合法权益。正是商品条码可以作为识别特定商品的名称、来源、质量等综合信息,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商品条码可归入产品标识范畴,其与具体商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质量等产品信息相关联,系商品名称等产品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形式。
李小庆冒用仙女湖食品公司商品条码的行为,足以使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产生误认,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调整范畴。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将此种妨碍经营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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