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商品条形码如何生成?
条形码怎么申请?条形码申请3个工作日,办理需要提供营业执照,40一个可以单独编辑扫描价格很方便,{中码国际}条码申请办理资料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复印件盖公章3、汇到北京编码中心的汇款凭证(二份)产品条码数量10000个条码申请周期3个工作日条形码申请咨询信息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市场的入场券。
在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形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形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
东京街头,在便利店、地铁、户外广告等处,随处可见小小的方形花纹图案。路过的行人只需稍作停留,取出手机随意一拍,仅仅是这一瞬间,他们就完成了信息获取、电子交易、以及二维码凭证获取。而后便可以开心地奔赴影院、球场、餐厅或机场等场所,快捷地享受他们定购的服务。这就是二维条码申请识别技术的神奇之处。而小小的一块方形花纹图案背后,隐藏着的是一扇通往未来数码生活的大门。在日本、韩国乃至欧美等发达国家,二维条码识别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近年来日本和韩国开始使用带有二维条码的电子票,占据了电子门票85%的份额,由于使用非常方便,有力地推动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
一般的商品、名片甚至报纸、杂志上的广告都会附有相应的二维码,人们利用二维码读取设备就能登陆该商品的网站或直接获取信息。尽管当前国内二维条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中国条码”时代的到来,必将促进产业观念的全面更新。运营商、技术提供商和终端厂商各方面的合作联动,也将大大降低高端技术服务应用的门槛。不久的将来,各种各样的服务都可以通过二维条码识别技术来实现,为人们的生活再增添一份便捷。目前,作为二维条码技术应用一大领域的手机二维条码业务,也已经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出现,它与手机地图、手机电视等业务一样,既实用又时尚。
不久前北京移动曾推出的手机电子票,即把特定的业务信息(如影院、影厅、节目名称、日期、场次及票价等)加密编制成二维条码,根据客户的手机型号进行适配封装后,以短信或彩信的形式发送到客户的手机上,从而形成一张加密的电子票。在看电影时,客户只需出示接收到的电子票并在验票机前扫描确认,验票机即可打印出正式电影票。省去了排队买票的麻烦,而且避免了电影票丢失而影响观影的可能性,方便实用的电子票让人们充分感受到了数字时代生活的便利与轻松。
随着具备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技术标准正式成为国际标准,条码识别技术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可能,将来去看演唱会或者展览,买到的票不再是纸质的,而是一个二维条码;名片用手机一拍,联系方式等各种资料便存储到手机当中;每次出门不再需要为带各种各样的卡而发愁,购物的时候只需用手机轻轻一扫,就完成了网上银行的支付。”
目前条码识别技术在手机上的应用只是冰山一角,未来是一个信息与服务整合的世界,通过平台资源的结合,会让增值服务更加发达。而随着“中国条码”时代的正式到来,二维条码将融入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在我国掀起应用和推广的高潮。
随着我国城市交通快速发展,全国3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中已有15个城市申请修建地铁和城市轻轨道路,线路总长达430公里,建设投资需1400亿元。国家将根据资金筹措和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情况陆续批准项目的开工。这些城市中已经修建开通的城市有北京1号、2号线(自动售/检票设备未上)、上海(自动售/检票采用美国设备)。近年已通过国家批准并在近期开工的城市有深圳、广州、重庆、北京3号、北京4号、北京5号线、沈阳、长春等,其自动售/检票设备均处于选型阶段。但目前由于我国在此项技术上的滞后,造成各城市均效仿美国、日本或韩国磁票模式。磁性客票技术发展于70年代,围绕磁票的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应用已久,从技术上讲还是比较成熟的,但其运营成本较高,阻扰了它的进一步的推广,其主要原因有三个:
1、磁票成本约1元人民币/张左右,不适合我国单程票使用,一张客票成本占售出票价的1/4甚至1/2,运营单位不可能接受,虽然可采用回收重复使用模式(上海地铁),但其带来要对客票进行消毒处理、提供报销凭证、客票回收后各站对其清空与分配问题,给运营单位增加了负担。2、自动售/检票系统要频繁地对磁客票进行接触式读/写,不可避免地要每天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磁头进行消磁和除尘清洗。3、磁票的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造价高、对维护人员要求高。针对我国城市轻轨交通发展的特点,降低车票成本费用,提高自动售/检票系统性能、加强防伪力度,我们提出二维条码申请技术、纸票防伪技术为依托的自动售/检票系统应用方案。
一、对车票的处理方案在车票上,我们引入加密二维条码和荧光防伪点的概念。在不改变原铁路车票票面尺寸大小的前提下对车票进行处理。在防伪材料方面,我们建议采用的是在车票票面加印荧光防伪点的方法,因为:铁路票票价不高,自动售/检票地点集中而固定,用荧光油墨材料对票面进行处理就可以了,而且单张车票防伪印刷的成本仅为3厘左右;其次,荧光材料对激发光的响应速度很快,而且对其发射光的识别既简单又快捷。在采用荧光防伪点的基础上,我们针对自动检票系统的要求,在自动售票系统中将已印刷上防伪荧光点的车票纸上,现场打印上加密二维条码。这是因为:1、如果单一的采用荧光材料防伪的防伪力度不够,荧光点易被伪造,从而失去防伪的价值;而采用加密二维条码和荧光防伪点相结合的形式,可以充分发挥二维条码和荧光材料的特点,从而提高防伪强度,增加造假的难度。2、充分发挥二维条码信息存储量大、自动识别速度快、读码效率高、纠错能力强的特点,提高检票系统的处理速度和判断真伪的稳定可靠性,有利于铁路车票的自动化检测。3、二维条码的大小、长短可以任意调节,能够打印在车票狭小的空白空间中,避免了车票大的改动和重新设计。4、在车票上打印上二维条码基本上不增加铁路车票的任何制作成本,满足铁路车票票价低而防伪要求高的特殊要求。因此,对于现场打印在车票二维条码而言,它应该条空清晰,能够被二维条码读码器识别(条码条空以黑白效果最佳)。目前的激光二维条码读码器能够识别几乎所有不同机型打印机所打印的二维条码。对于出票系统而言,对打印机唯一的技术要求就是打印速度必须快。对于这一点,我们对车票打印系统设计为:将票面的一些固定信息采用印刷方法预先印刷在车票纸上,这样就可以减少打印量,提高打印速度。总之,如果在车票设计上采用荧光防伪点和加密二维条码技术,车票的制作成本只是比以前增加几厘钱的成本,可以说这是最为经济实惠的防伪安全方案。
二、自动售/检票系统结构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售票端主要有:触摸屏系统、纸币自动识别器、硬币自动识别器、二维条码打印机、自动出票机、车票生成软件系统、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应用软件系统等部分组成。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检票端口主要有:荧光防伪点检测器、二维条码读码器、自动检票通道、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应用软件系统等几部分组成。
三、自动售/检票系统工作原理与功能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自动售/检票流程为:通过触摸屏系统接受售票指令,在自动售票端口接受投币后,货币自动识别器自动识别并找零,同时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应用软件立即将车票编号、出票站点、乘车日期、票款金额、乘车车次、乘车区间等数据信息通过ARGOXI-64加密算法进行加密运算并生成加密二维条码,二维条码打印机将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软件生成的加密二维条码和车票编号打印在已印好防伪荧光点的车票纸上,由自动出票机将车票售出。在车票检测端口,防伪荧光点检测器首先对车票上的防伪荧光点进行初级检测,同时二维条码读码器扫读加密二维条码,加密二维条码解密软件将加密数据还原为原始数据,将出票编号、乘车站点、乘车日期、票款金额、乘车区间、乘车车次等信息进行检验核对并进行真伪判别后,将真伪结果显示在屏幕上,如果为真,则显示欢迎界面;如果为假,就显示警告界面并出声报警。
四、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国产化分析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关键硬件部分货币自动识别器、二维条码读码器均是天津ARGOX防伪识别有限公司制造,国产化率在70%以上,其它打印机、荧光防伪点检测器、自动出票机都基本实现了国产化,系统硬件的总体国产化水平在90%以上。ARGOX公司拥有完善和系统的软件开发能力,完全能够自主独立地开发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应用软件。
五、自动售/检票系统成本分析自动售/检票系统成本分析表:名称成本价(万元)触摸屏幕系统硬币自动识别器纸币自动识别器车票生成软件系统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及打印软件系统二维条码打印机自动出票机荧光防伪点检测器加密二维条码读码器0.7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5自动检票通道合计
六、研究开发单位工作分工和计划进度ARGOX公司负责硬币自动识别器、二维条码读码器、自动售票机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及打印软件、自动检票机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工作。沈阳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研制:触摸屏系统、车票生成软件系统、纸币自动识别器、自动出票机、荧光防伪点检测器、自动检票通道等方面的工作。
七、研究开发经费预概算名称成本价(万元)触摸屏幕系统硬币自动识别器纸币自动识别器车票生成软件系统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及打印软件系统二维条码打印机自动出票机荧光防伪点检测器加密二维条码读码器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8自动检票通道合计
八、系统研究开发技术难点论证及其解决办法在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我们预计会遇到以下困难:
1、加密二维条码生成及打印软件的开发:加密二维条码生成及打印软件将由ARGOX公司与ARGOX机器智能研究所共同开发。从目前看来,主要的问题是ARGOX公司开发的加密二维条码生成及打印软件与沈阳铁路局科技研究所开发的车票生成软件系统的接口问题以及与铁路局现有条码打印机之间的接口问题。这需要双方共同解决。
2、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的开发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将由ARGOX公司和ARGOX共同开发,同时还需解决二维条码读码器与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的数据接口问题。ARGOX公司自己解决。
3、防伪荧光点检测器的研制主要解决防伪荧光点检测器与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的数据接口问题。这需要双方共同解决。
4、系统的整合及综合性能测试目的是保证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可移植性以及系统的可操作性。由双方共同解决。
5、二维条码打印设备从目前火车票使用的一维条码的打印效果来看,存在条码打印不清晰的现象,主要原因可能是:1)热转移打印温度不合理;2)打印色带不统一;3)火车票纸张不适合打印要求。解决的方法有:1)统一打印色带;2)调整热转移打印温度;3)使用合适的纸张作为火车票纸;4)利用二维条码的自动纠错功能,提高二维条码的纠错等级以此提高读码器的识别率。5)使用激光二维条码读码器提高扫描精度。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申请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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