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药品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由于国内的条码申请打印机随着价格的下降,已经开始逐渐普及,在国外,几乎所有的生产单位都配备有一台条码标签打印机(即LABELPRINTER和BARCODEPRINTER),应用在麦头,产品标识等等方面,并且大部分公司都拥有条码阅读器(即SCANNER)和数据采集器等条码打印机的附属设备,形成了公司内部管理的条码管理自动化和的管理模式。条码打印机在国内的情况条码打印机主要区分为商业型与工业型两种:商业型用于办公室、小型工厂、珠宝行业等印量比较小的场合,一天的打印量在2000张以内的时候使用。商业型的标签条码打印机所采用的机械结构主要以塑料组成为主,在价格上有相当的优势,现在市场上的主要产品都是以美国、日本的产品为主,例如Intermec条码打印机,美国zebra,日本Sato等等。
工业型打印机品牌(1)外资厂商主导品牌,由于许多外资厂家,在国外就使用当地本国的品牌,例如日本的SATO,TEC,这些日系厂家容易被日本厂家采用,zebra斑马则容易被美国厂家使用,则容易被欧洲国家采用,很多外资公司通常比较信赖自己国家的品牌,即使价格昂贵也在所不惜,而这里面,加上有些单位以价格取向购买产品,以为价格越高,质量就越好,使得一些国外品牌因此占有一定的市场率。
(2)零散品牌由于许多厂家,在寻找标签条码打印机的时候,往往不知道什么品牌什么规格才是真正需要的,加上销售商为了自己的利润,往往推荐一些利润高,但是不一定最适合的产品,因此造成有些公司往往购买一些国内市场占有率不是很高的产品,这些产品虽然也有质量很好的,但是维修等等经常无法得到满足。目前世界上的标签条码打印机品牌多达30多种,以下列举的品牌都可能在国内找得到:北洋等等,不过随着一些大品牌的逐渐推展,小品牌市场有逐渐萎缩的迹象。如何选购条码打印机选购热转印条码打印机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才能够购买到适合您的产品。
(1)根据条码打印量决定机型如果您使用条码打印机的打印量一天不超过4000张,建议您购买普通商业型(有的俗称办公型)打印机,商业性条码打印机的纸张容量和碳带容量较小,整个产品的外形小巧玲珑,很适合放在办公场所,不占面积,而打印效果和打印质量都能满足需求。如果您的需要量一天超过4000张标签,建议您购买工业型条码打印机,因为工业型条码机主要以钢铁结构制成,可容纳大型纸卷及大长度碳带,在使用寿命及恶劣环境中,都有极佳的表现,是大型工厂的合适选择。
(2)根据打印质量要求选择机型如果您应用的场所对打印质量要求较高,譬如珠宝、手机或者要求打印在较小的标签上,建议您使用300DPI的条码打印机,其他一般麦头标签则使用200DPI即可。
(3)根据你要打印的条码的类型及所要求的质量选择机型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的条码打印机都只能使用一种打印语言,譬如zebra或者Datamax等,都只能采用自己的打印命令,彼此不能兼容,选购时如果能够考虑语言兼容,就能够更大限度的提高打印机的使用场合。而且现在随着二维条码的广泛使用,及其他特殊一维条码的使用,也要求打印机的打印质量有所不同,这些都是你选择机型所要考虑的因素。
(4)选择在国内设立有正式的据点的产品以前有很多产品在国内都只是交给代理商来销售,很可能代理商的主要业务并不是您所想要购买的产品,或者代理商的技术支持不够等等,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大部分经销商都积累了丰富的开发经验,形成了一支国内前所为有的年轻化高技术终端条码知识集中化的系统程序研发队伍。他们在仓库管理,取票排队系统,展览会名片系统,条码考勤系统,网吧收费系统,标签库存管理系统,旅店人员进出管理系统,进销存管理系统,图书馆图书管理系统等系统继承方面具有整套可行的技术方案及成功案例,并有专业的技术服务工程师为您解决后顾之忧。
(5)选择能够提供全面服务的经销商有些经销商,号称所有的条码打印机产品他们都能够提供,事实上,对于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并不是这点,消费者需要的应该是这个经销商对于某一种产品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及配套相关产品是否能够齐全的提供,举例来说,搭配打印机的耗材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应该要在选择打印机的同时,要求经销商同时提供这款打印机的相关合适耗材,因为有些不适当的耗材和打印机的搭配不一定能够产生完美的打印效果。
(6)选择耗材通用的条码打印机有些打印机品牌,为了要在耗材上面取得利润,往往指定它的产品必须搭配专用的耗材,否则无法打印出良好的效果,甚至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坏,不给与保修,这个是选购打印机时绝对应该注意的,特别是现在打印机的耗材价格不断下降,更应该购买耗材通用的打印机。
(7)选择功能实用、价格真正反映成本的条码打印机有些国外品牌的条码打印机,售价非常高昂,完全脱离了真正的打印机成本价格,而其为了提高售价往往加入了一些实际使用中不常需要的功能,现在的热转印打印机尚无法普及的原因多半与此有关,选购一款价格适中,功能合适的打印机才是降低成本的最佳方式。但也不是说,价格便宜的打印机就是适合你的使用情况,市场上有些低价的条码打印机质量确实不是很好、很稳定。打印两天,要修三天的打印机绝对是不能购买的
在条码申请应用系统中,被管理对象的详细信息是以数据库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当条码识读设备采集到管理对象的条码符号信息后,通过通信线路传输到计算机系统中。在计算机系统中,应用程序根据这个编码到数据库中去匹配相应的记录,从而得到对象的详细信息,并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为了能够及时得到条码对象的详细信息,在设计数据库时,必须在表结构设计中设计一个字段,用来记录对象的条码值。这样才能正确地从数据库中得到对象的信息。
仓库管理为什么要引入条码申请
A.传统的仓库系统,一般依赖于一个不是自动化的、以纸张笔为基础的系统来记录、追踪进出的物品,以人为记录实施仓库内部的管理。对于整个仓储区而言,人的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劳动效率低下,人力资源严重浪费。
B.随着库存品种的数量的增加以及出入库频率的增加,传统的仓库作业模式已经严重影响正常的运行工作效率。而现有已经建立的计算机管理的仓库管理系统,随着商品流通的加剧,也难以满足仓库管理快速准确实时的要求。
C.条码技术在解决了仓库作业人员的数据输入的自动化的同时,实现了数据的准确传输,确保仓库作业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仓库空间。
《商品条码申请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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