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水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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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水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5 08:57:35

条码申请打印软件是一款专业的标签打印软件,是目前行业中使用最多的软件。也是一款快速、简单设计专业、高质量标签的条码打印软件。使用条码打印软件制作条码简单且快递。那么,你对条码类型了解有多少呢?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几种常见的条码类型: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可以在图形属性-条码-类型中,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对应的条码类型。

1.ISBNISBN(国际标准书号),是专门为识别图书等文献而设计的国际编号。ISBN格式不是一种单独的条码类型。ISBN代码有特定的结构,而且是使用EAN13条码编码的,该条码是由固定的3位国家/地区代码978和后面10位ISBN数字组成。放弃第10位,即检查位。数位输入格式为X-XXXX-XXXX。ISBN代码必须为数字。

2.ISSN(国际标准期刊编号)打印在杂志、报纸和其他连续出版物上。此格式不是一种单独的条码类型。ISSN是一个EAN-13条码,但它带有国家代码977和两位附加代码。两位的附加代码包含发行号。例如,一月=01,二月=02,数位输入格式为XXXX-XXXX。ISSN代码必须我数字。

3.Codabar,Codabar又称库德巴码,可表示数字和字母信息,通常在图书馆、医疗卫生和航空包裹等行业中使用,这种格式的长度是可变的。允许使用下面的20个字符进行编码:0123456789-$:/.ABCD.Codabar信息的起始和结束字符必须为A、B、C或D。

4.code25,code25又称code2of5是一种离散且长度可变的数值代码格式,code25格式的每个编码字符总共有五个条形,其中有两个为宽条形。此格式主要用于清单处理,照相洗印信封的识别、航空订票以及行李和货物处理中。

5.EAN13类型:国际商品条码。是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广的商品条码。共13位数字组成,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根据前12位数字计算得出。是当今世界上广泛使用的商品条码,已成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基础,而EAN-8类型是其缩短的一种形式。

6.UPC-A类型:国际商品条码。共12位数字组成,根据前11位数字计算得出,相当于数字0开头的EAN-13码。主要为美国加拿大使用。而UPC-E类型是其缩短的一种形式。

7.ITF-14类型:是interleaed2of5类型的一种规范应用,条形码长度没有限制,用5个黑条和5个白条表示2位数字,比其他的2of5相比密度要高,但是数据必须为偶位数。条码四周的边框为支撑条,其作用为保护条码的识别区域。多使用UPC标准物流符号及日本的标准物流符号等包装箱印刷中。条码打印软件支持100多种条形码、二维码类型。

以上几种条码类型都是比较常用的。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条码类型的支持,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了解。软件可以批量生成各种条码类型的数据。

手持式条码申请输入终端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应用最普遍、最便利的条码设备之一。使用手持终端避免了用货对单或用单寻找货的麻烦,减少了手工处理的漏盘和重复盘货的现象。

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需要在流转的各个环节,将商品的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进行处理。传统的方式是通过工作人员将票物核对,然后将票上数据再输入到计算机中去,输入数据的过程易造成错误数据,影响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可靠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减少人为的干预,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条码的应用是实现这一工作的有效途径。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原理

为商品流通环节而设计的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或称掌上电脑,具有一体性、机动性、体积小、重量轻、高性能并适于手持等特点。它是将条码扫描装置与数据终端一体化,带有电池可离线操作的终端电脑设备。

它具有中央处理器、只读存储器、可读写存储器、键盘、屏幕显示器与计算机接口、条码扫描器,电源等配置,可通过通讯座与计算机相连用于接收或上传数据。手持终端的运行程序是由计算机编制后下载到手持终端中,可按使用要求完成相应的功能。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可用于补充订货、接收订货、销售、入出库、盘点和库存管理以及物流管理等方面。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程序功能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操作程序是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编制的,必须充分考虑操作使用过程的方便、灵活和通用性。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应具有数据采集、数据传送、数据删除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将商品的条码通过扫描装置读入,对商品的数量直接进行确认或通过键盘录入的过程,在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存储器中以文本数据格式存储,格式为条码、数量。

数据传送。数据传送功能有数据的下载和上传。数据下载是将需要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进行确认的商品信息从计算机中传送到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中,通过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与计算机之间的通讯接口,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相应功能中运行设备厂商所提供的数据传送程序,传送内容可以包括商品条码、名称和数量。数据的下载可以方便地在数据采集时,显示当前读入条码的商品名称和需确认的数量。数据上传是将采集到的商品数据通过通讯接口,将数据传送到计算机中去,再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处理,将数据转换到相应的数据库中。

数据删除。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中的数据在完成了向计算机系统的传送后,需要将数据删除,否则会导致再次数据读入的迭加,造成数据错误。有些情况下数据可能会向计算机传送多次,待数据确认无效后方可实行删除。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功能有检查磁盘空间和系统日期时间的调校。

需考虑的一些细节

单据号。在商品的流转过程中,通常是以单据号来区分不同类型和不同批次的数据,在有数据下载的情况下,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有可能会同时存储若干张单据的商品数据,这就有必要通过单据号来加以区分。

数据下载。数据下载为数据的采集提供了方便,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数据下载需要时间,遇到未事先登录的条码,调整起来比较麻烦。一般常常采用先将数据采集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处理的方式。

重复商品。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同一种商品重复读入的情况,有可能是已经读入商品的错误重复再读入,还有可能是同一种商品由于不在同一个位置所导致的重复商品但不重复数量的情况。这就需要在读入一个商品的时候显示原数量,如果之前没有读入过则为零。商品的数量是该商品的原数量与当前输入数量之和。

与计算机系统功能衔接。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菜单,可以将所要完成的系统功能加入,如商品人库、商品出库、商品补货和商品盘点等。这样在数据采集时操作状态明了,但界面增多,而数据采集的数据内容和过程完全是一致的,一般不采用这种做法。数据采集的商品数据用途是在计算机系统不同功能的数据上传中加以确定的,有时同一批数据,既作为入库数据又作为出库数据,给操作带来了方便,减少了数据的再次读入。

仓储及配送中心中的应用

商品的入库验收。根据订货合同(或订货单)将订货数据传送给手持终端,没有原包装商品条码的商品准备好内部条码,货到后先将内部条码标贴到没有原条码的相应商品包装上,用手持终端扫描一种商品的条码后,手持终端的显示屏上可以自动显示出该商品应到货的数量,经核对无误后可直接确认,否则用键盘输入实际到货数量。货物入库后按照分类和属性将其安排到相应货位上,用手持终端扫描要放置商品的条码后再扫描一下货架上的位置条码,所有该次到货商品安排完后,将手持终端放到与计算机系统相连的通讯座上,就能够将商品的到货和库存位置数据传送给计算机。

商品的出库发货。根据各分店的补货申请,由计算机系统对照库存相应的商品数量,制定出各分店的补货指示书,将需补货的商品集中后,使用已存储好该批出库数据的手持终端,扫描商品的条码和确认出库的数量,完成后将手持终端数据传送至计算机系统。

库存盘点。使用手持终端依次扫描仓库货架上的商品条码,并输入实际库存数量,操作完成后将实际库存数传送至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做出各种库存损益报告和分析报告。

卖场中的应用

卖场用来完成商品的补货、到货、销售、盘点等处理时,对原包装没有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须标贴自制的内部条码。

自动补充订货。用手持终端进行自动补货处理。首先将商品货架上的商品条码读入,然后根据商品在架数量用键盘再输入补货数;将取得的数据通过通讯座传送给计算机主机。用手持终端读取条码自动补货,可以防止商品编码的输入错误,通过网络进行补货可以发挥系统的效率,缩短从要求补货到到货的时间。

到货确认。应用手持终端可以方便地进行到货确认处理。申请补货的商品到货后,用手持终端进行每种商品条码的读入并输入到货数量,将本次到货数据传入计算机系统后,按补货单确认该批到货商品。

盘点管理。用手持终端将在架的所有商品的条码和数量读入,然后传送到计算机系统中,与计算机中的在架商品进行比较,就可以进行盘点处理,并由计算机做出损益报告。

近日,江阴贯庄钢材市场为出入库的钢材正式装上了“电子身份证”——条码申请。据了解,这是RFID条码技术在全国钢材现货流通市场上的首次应用。

RFID条码相当于给钢材设上一个“档案库”,里面存储着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要素、销售商等多种信息。扫描后,能立即反映钢材的信息,从而追溯钢材的“身份”。安装RFID条码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将大大提高出库效率。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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