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品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销售管理商品条码申请方案概述】销售把企业产品推向市场,实现产品价值,而售后服务的品质则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的形象和企业未来的产品销售。销售和售后服务是决定企业能否赢利以及能否持续赢利的关键环节。因此对销售及售后服务环节宝贵的信息数据的准确掌握,对企业至关重要。比天销售追踪管理条码解决方案在销售追踪管理中引入条码技术,对从售前到售后各个环节的数据进行自动化的数据采集,保证整个销售环节数据输入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销售相关的真实数据,为企业实现对销售的有效管理及相关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销售管理为什么要引入条码?】由于产品在实现销售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流动的状态,即使在管理系统的支持下,产品在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数据输入并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销售管理依然是手工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因此需要引入条码来有效解决销售数据分散采集输入的瓶颈难题,这样才能将销售管理系统的功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
【如何把条码引入销售管理?】1)给予产品唯一的身份标识,并用条码符号表示。2)列印条码标签,并根据需要粘贴在产品上、包装上、保修单和产品档案上。通过在产品上、包装上、保修单和产品档案上贴上条码,可以方便地对产品从生产、储运、销售、售后的整个流程进行追踪。在产品流通的每一环节从产品上撕下一个条码,拿回来后进行扫描,或者是即时扫描记录,不论用哪一种方式,都可记录哪一种产品在什么时间,哪一个部门,卖给了什么人,是谁卖的,完成哪一份订单或合同。有了这些基本信息,我们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分析和统计。为企业的生产销售决策提供帮助,并且可以解决许多售后服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当用户保修或发生质量投诉时,通过条码的销售管理系统,可以立即查到这一产品是何时何地由何人售出,价格是多少,销售合同内容,保修记录等。假货和串货通过核对产品记录可以立即加以识别。借助条码还可以对销售窜货现象以及假冒伪劣现象进行有效的管理,有效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3)使用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销售数据采集。对于许多连锁经营或在各地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由于在销售终端没有条件直接使用总部的系统录入数据,可以使用手持数据终端先分散采集相关数据,后把采集的数据上载到计算机系统集中批量处理。此时可以给终端销售人员配备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销售终端的数据采集。4)数据的上传与同步。将现场采集的数据上传到总部销售管理系统中,自动更新系统中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将系统中更新已后的数据下载到手持终端中,以便在现场进行查询和调用。
【销售管理条码系统方案特点】以条码为纽带,有效联结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数据。利用产品的条码身份标识实现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数据自动化采集,保证数据输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利用产品条码作为索引,整合产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数据。通过整合产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数据,实现产品从生产、储运、销售、售后的全过程进行追踪。以产品条码为线索,实现对销售窜货及假冒伪劣现象的有效管控。窜货管理主要提供三种途径:1)通过系统内各工作站查询产品流向。2)利用WEB方式,结合浏览器进行查询。3)短信查询。
【效益评估】1)有效收集分散在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销售数据,及时准确地了解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要求,销售量大小,什么产品好销,什么产品滞销,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2)实现产品从生产、储运、销售、售后的全过程进行追踪。3)对企业售后服务进行有效管理,提升企业服务品质。4)对销售窜货及假冒伪劣现象进行有效抵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成功企业重要特点是客户驱动的程度,通过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准时交货、低成本和高质量来赢得客户的完全满意。除此之外,还必须重视优化库存,重视设备,各种资源及空间的利用,从而达到对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今天的仓库作业和库存控制作业已十分多样化、复杂化,靠人工去记忆处理已十分困难。如果不能保证正确的进货、验收、质量保证及发货,就会导致浪费时间,产生库存,延迟交货,增加成本,以致失去为客户服务的机会。
采用商品条码申请技术,并与信息处理技术结合,可确保库存量的准确性,保证必要的库存水平及仓库中物料的移动、与进货协调一致,保证产品的最优流入、保存和流出仓库。实际用途:今天在仓库中最普遍的技术话题是条码化,不论物流流向哪里,我们都可以自动地记录下物流的流动。条码技术与信息处理技术的结合帮助我们合理的、有效的利用仓库空间,以最快速、最正确、最低成本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条码方案可对仓库中的每一种货物、每一个库位做出书面报告,可定期对库区进行周期性盘存,并在最大限度减少手工录入的基础上,确保将差错率降至零,且高速采集大量数据。
操作实例:仓库员用手持式条码终端对货位进行扫描(条码终端内有简单的软件,提供数据采集功能和统计功能),扫入货位号后,对其上的货物相应的物品号(如零件号)进行扫描,并键入该物品的数量,如此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把仓库中货物全部点清。然后将条码终端中采集到的数据通过通讯接口传给计算机。计算机中亦装有可进行数据系统和仓库管理的软件。一台计算机可同时为多台条码终端采集器服务。系统中需配置条码打印机,以便打印各种标签:货位、货架、用的标签;物品标识用的标签,并标明批号、数量。
应用优势:条码技术象一条纽带,把产品生命期中各阶段发生的信息联接在一起,可跟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并且条码化可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使用条码设备既方便又快捷,自动识别技术的效率与键盘是无法比拟的。日本夏普电子公司多年来采用条码化的仓库管理系统。过去以纸为基的作业方式,在发货和入库方面,每月约有200个错误发生,错误发生后,往往需要几个月来跟踪这些差异,以免扩大其影响。
现在每一件货物出入库时,操作员马上把货物上的条码用手持式激光数据采集器识读,通过数据采集器把数据及时地送入计算机进行统计和管理。仓库作业数呈二位数字增加,人员数却没有增加,且库存精度达到百分之百;发货和进货作业的差异率降为零,而且一些劳动量大的工作也压缩了。仓库管理实现现代化管理手段,条码技术是保证仓库作业优化,充分利用仓库空间,快速便捷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创汇增值的优先手段。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第十七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申请符号位置的确定应以符合不变形、易于识读和制版为原则。即要求设置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或者在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以及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考虑到印刷的工艺特点,拼版时应使条码方向与印刷方向相对应,使印刷变形只能表现在条码纵向位置,以不影响准确的识读。
由于包装方式、特点差异,条码印刷位置也有所不同。一般箱式包装条码印在箱体下部右侧;罐装和瓶装包装条码最好印在标签的一侧下方,但条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桶形包装条码最好印在桶的侧面,若侧面不能印时,则可将条码印在盖子上,但盖子深度不可超过13mm;袋状包装有底且底面较大,可将条码印在底面上或印在背面的下部中央;书刊条码通常印在封底或护封的左下角,且条线的方向与书脊成平行状。
综上所述,条形码作为一种数据输入技术和自动识别技术,广泛用于商品包装上,它在商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和检查、沟通信息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正确了解和认识条码的知识并印好条码是包装印刷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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