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产品条码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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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产品条码如何申请?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4 08:35:27

条形码的字段发生位数变化时,商品条码申请的宽度肯定是变化的,这个是无法固定的。

如果你想要条码具有固定的宽度,你首先必须把你条码的字段位数固定。

字段位数固定后,还要根据条码码制对字段进行一定的限制,下面列出了两种情况:

①固定条码字段位数后,在编码时,最好能够把数字和字母的排序固定下来,比如下面的数据:

12345abcd001

14347ancd082

17345amcd003

19346abid044

10341abpd025

前5位是数字,第6-9位是字母,第10-12位是数字,这样不论你选择什么样的码制(CODE128,CODE39,CODE93等),条码的宽度通过条码打印机打印出来都是固定的。

②当你的条码字段位数固定了,但是字段的排序是数字、字母无序排列的,那你如果想要条码宽度固定,那你必须选择code128码-B的符号集来进行编码(不能选用CODE39,CODE93或者CODE128其他字符集)。code128-B宽度一致。

③当你的条码字段位数固定了,并且条码打印机打印的字段内容都是清一色的,比如,都是数字或者都是字母,这样不论你采用哪个码制,其生成的条码宽度都是一样的。无序特殊的排列或者特殊的码制选择。

如何防止产品串货现象是众多企业特别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家电、家具、医药和食品等行业,此类现象比较常见。条形码与自动识别技术的成熟应用,彻底解决了该种现状。我们利用条形码技术来实现商品的全程跟踪和控制,杜绝串货现象的发生。利用条形码产品防串货标识包括区域专卖符号、规格区分、产品流水号、暗记、数码商品条码申请等,本文就经济性、可操纵性、防串货效果等方面临上述标识的优缺点作一下比较。

消费者在购买采用数码防伪标识的产品后,刮开数码防伪标签涂层后可通过800/400免费电话、手机短信、上网等三种形式进行真伪查询,查询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利便快捷。在防伪防串货双重功能结合后,厂家可通过仿单或广告宣传告之消费者,防伪标识残缺的产品即被视为假冒产品,这样,即使经销商知道了暗记内容和位置,也不会去破坏。

使用条形码实现防串货的流程如下:

1.每个产品都需要贴上一个的条码,这个条码是随机产生的2.每个产品上所贴的条码是唯一且不重复的3.生产完成时就贴上条码,并且进仓处理形成在库数量4.出货时需要扫描每一个产品上的条码,并且导入到出货单中5.出货单过帐后应将对应的每一个产品的条码存入数据库以便备查6.公司定期抽查各地区客户的产品,便可以查出该产品是否存在跨地区销售现象7.当客户将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返修时可以准确查询到出厂日期及其销售地区。

一个企业的良性发展,避免不了的要涉及到企业资产的有效管理。对于那些技术装备密集型的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效率上,都难以适应经营管理新形式的需要。因此,寻找一种简便、高效的管理手段成为必然。利用商品条码申请技术开发一套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改变固定资产清查数据的采集方式,解决固定资产实物清查的瓶颈问题,可大大提高清查效率,同时也增加了固定资产的形态方面的管理。如能在公司内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将使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快速查询、统计固定资产情况,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决策,提供依据,提高工作效率。比天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每一件资产编制条形码,是以实物管理为特点,以化繁为简为目的的管理类软件,这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应用的基础。没有信息的收集,就谈不上管理,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经常出现的实物与财务帐目不符的情况,运用条码技术为企业解决问题,使企业管理有条不紊、帐物相符,使企业决策者全面了解所有固定资产的情况,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真正实现厉行节约的原则。行业解决方案初步将客户的固定资产录入系统中数据库,在系统中,给定固定资产两个虚拟的仓库:一.常规固定资产;二.特殊品固定资产。这样分类管理的优势是可以使产品有针对性。

功能模块简介1系统功能设置模块1.1用户管理定义系统特殊组/用户组/用户三个管理对象。1.2口令管理以用户为单位,进行密码的设定/修改等维护作业。2固定资产清查模块现场根据资产实物情况,通过设定好的代码,输入系统,系统控制打印机打印出标签,新采购的资产直接命令系统打印出标签,但系统只有在保存之后才能打印标签,在保存的时候把资产归入不同的库,标签上面包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等。(用户自定义)3固定资产管理3.1固定资产登记模块公司采购固定资产之后,采购部门在系统中录入固定资产的基本资料,并且记录下保管人员系统自动将此固定资产记录入后台数据库中。3.2固定资产领用管理每个固定资产都需要固定的保管人员,当需要零用该固定资产的时候,需要在系统中记录下零用记录。3.3固定资产归还管理在领用的固定资产归还时,在系统中记录该信息。3.4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可将各部门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鉴定,现场对需报废资产进行甄别,防止张冠李戴。同时可通过固定资产条码管理系统打印出符合实际需要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3.5固定资产转移管理当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发生变更的时候,系统记录下该变更信息。4条形码标签生成模块在每个固定资产上,贴上唯一的条形码标签序列号,以便查询统计。5条码序列号编码规则(略)6报表生成模块把清查已清点的资产明细数据分不同的库可以生成资产汇报表,周期为半年。7查询统计模块可进行单项固定资产的状态查询,单项固定资产的状态查询包括当前的技术状况、报废、租赁、状态,以及固定资产本身属性,也可以根据某单位固定资产的分布状态查询,包括按照所在单位、部门等对固定资产进行统计查询。

优异的软件性能1.集成性极强。包括对企业内部业务的完整整合能力以及对供应链外部资源的整合能力。具有开放的与流行电子商务平台集成的能力。2.业界最先进的技术。3.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前瞻性考虑。4.极强的扩展能力。5.优秀的可维护性和极低的维护成本。性能指标可支持的最大用户数:无限制;可支持的最大并发用户数:无限制;吞吐量:只受到网络带宽的限制,系统本身无限制;响应速度:只受到网络带宽的限制,系统本身无限制。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申请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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