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产品条形码去哪里申请?
商品条码申请数字的含义(EAN-13)
以条形码6936983800013为例
此条形码分为4个部分,从左到右分别为:
1-3位:共3位,对应该条码的693,是中国的国家代码之一。(690--695都是中国大陆的代码,由国际上分配)
4-8位:共5位,对应该条码的69838,代表着生产厂商代码,由厂商申请,国家分配
9-12位:共4位,对应该条码的0001,代表着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
第13位:共1位,对应该条码的3,是校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而得到。
(公式第13位算法
1:取出该数的奇数位的和,c1=6+3+9+3+0+0=21;
2:取出该数的偶数位的和,c2=9+6+8+8+0+1=32;
3:将奇数位的和与“偶数位的和的三倍”相加。
4:取出结果的个位数:117(117%10=7);
5:用10减去这个个位数:10-7=3;
6:对得到的数再取个位数(对10去余)3%10=3;
目的通过利用二维条码申请PDF417的数据加密的信息防伪功能,以及防伪油墨的材料防伪功能,采用防伪油墨印制烟草准运证的防伪图案及防伪标识,并将烟草准运证上的特征信息制成二维条码并打印在烟草准运证上,可以提高并加强烟草专卖证和烟草准运证的综合防伪能力,提高烟草专卖局的办公效率和管理质量,强化烟草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烟草专卖行业的现代化管理。
问题及现状目前我国烟草专卖行业的准运证和专卖许可证存在的问题是:防伪措施少,容易被涂改和伪造;同时由于各烟草专卖点分散在全国各地,地区分布广,不利于现代化的管理。解决的方法利用数字加密二维条码技术,对烟草准运证和烟草专卖证进行防伪识别和管理,达到防伪造、防涂改和强化烟草专卖业务的目的。该系统包括加密二维条码生成系统和二维条码数据识别管理系统。
一、加密二维条码的生成1、将准运证或专卖证上的固有系统和特征信息数据化,形成原始数据,如: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专卖许可单位、准运许可单位等。2、将原始信息数据采用ARGOX公司开发的加密算法进行加密运算,将原始数据变为加密数据。3、利用二维条码生成软件将加密数据自动转化为二维条码,并通过打印机在打印许可证的同时自动将生成的二维条码打印到许可证上,并对打印的原始数据信息进行自动记录和管理。
二、加密二维条码数据识别管理系统1、利用二维条码读码器,通过解密运算进行自动阅读、识别与判别真伪。2、利用二维条码读码器,实现数据信息的自动录入,并可对阅读后的数据信息进行自动记录和管理统计,实现办公管理的自动化。3、通过二维条码,各省市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对其下属的烟草专卖点和准运单位进行统计和专门管理,防止假烟进入烟草市场。
三、特点及意义1、本方案采用的算法为ARGOX公司自行研究开发,加密强度大,可靠性高,关键的密钥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控制,非授权人无法伪造。2、由于加密二维条码的结构直接来自证件的内在信息,因此,加密二维条码一旦形成,证件本身就不能做任何更改,确保证件被涂改之后是无效的。3、由于加密二维条码包含了证件中的大量的内在数据信息,且有专门的读写设备,二维条码中的数据可以自动录入到计算机,因此可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对烟草专卖和准运证以及烟草专卖点进行统一数据管理,防止和杜绝假烟进入烟草市场,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
ERP结合条码申请管理的方式,从便于理解的角度,我简单的概述如下:
条码管理、二维码管理即通过条码对物料、刀模、版辊、半成品(包括各工序正在生产的产品)、成品进行管理,通过条码,可以快速地了解对应物品的相关信息,如储存位置、存量、价格等,以及进行数据的采集。
操作方式如下:
采购验收:根据采购订单生成条码,打印条码,张贴条码(简称:打码、贴标)。
采购入库:扫描库存位置条码和采购物品条码,完成入库。
生产领用:扫描领料单,找到库存位置,扫描材料条码,准确领料。
工序流转:各工序自动生成条码,下工序扫码确认材料或半成品正确。
生产退料:(如卷筒纸、卷膜等很难按实际用量领料的,会有退料产生)退料产生时,生成新条码,扫码入库。
成品入库:生产成品条码,打印条码,张贴条码,扫码入库。
成品出库:根据送货单,扫码出库。
质量追溯:客户发现产品有质量时,根据条码,可以追溯到生产各环节、用的是哪家供应商什么时候送的材料,谁在什么时候操作等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申请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及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4.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
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4.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5.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
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3.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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