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超市条形码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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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超市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2 08:45:4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玩具;(三)日用化学品、农药;(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管理为什么要引入条码申请

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地点分散的特点,即使在管理系统的支持下,固定资产标签的制定、填写或打印、粘贴、资产状态的跟踪,盘点等工作的性质和工作量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改变和改进,固定资产管理依然是手工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因此,需要引入条码来有效解决固定资产数据分散采集输入的瓶颈难题,这样才能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功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

如何把条码引入固定资产管理?

1)打印固定资产条码标签

取消手工书写或普通打印机打印的固定资产标签。在原有固定资产编码的基础上,用条码符号把固定资产编号表现出来,使用专用的条码打印机打印出特殊介质的固定资产标签。

专业的条码打印机可以打印PET、PVC等薄膜类特殊介质,因此可以选用防水、防油污、防撕裂的PET标签纸,保证固定资产标签长期保存和清晰。

2)将带有条码信息的标签粘贴在固定资产上

3)使用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固定资产现场管理

固定资产分布在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场所,进行固定资产的跟踪和盘点必须到每个现场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录入。此时给固定资产管理员配备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可以进行现场的数据采集、信息录入包括状态的改变,使用部门的改变和其他备注信息。

同时在现场也可查询相关信息,在此之前会将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下载手持终端中。

4)数据的上传与同步

将现场采集的数据上传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自动更新系统中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将系统中更新已后的数据下载到手持终端中,以便在现场进行查询和调用。

【VCANS固定资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的特点和优势】

以实物管理为基础,以条码技术的应用为特点。

通过先进的条码技术对固定资产实物从购置、领用、转移、盘点、清理到报废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准确监管,结合资产分类统计等报表真正实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为企业中的每一个实物都赋予一个唯一的条码标识:

1)在手持数据终端蜻蜓点水般地扫过该条码标识后,即对该条码进行解读,准确识别每一个实物。

2)经识别的实物详细信息储存并转入到计算机中,准确地完成对该实物的盘点工作

3)自动纠错实时报警功能,从根本上杜绝了以往人工盘点时,难以避免的错盘、漏盘、重盘现象确保了基层实物统计时第一手数据资料的完全真实和可靠性。

具有低值易耗品和资讯类产品的管理功能

易耗品具有单价低、使用数量大、有一定数量库存要求等特点。对低值易耗品的有效管理将大幅度削减办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随着企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各种资讯类产品的管理需求也将日益突现。因此,VCANS固定资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把低值易耗品和资讯类产品的管理纳入解决方案中,满足企业对各类资材的实现全面管理的需求。

自动计提折旧

除了固定资产日常繁杂的管理、统计、核对等工作,VCANS固定资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还提供了自动计提折旧的功能。

【效益评估】

1)提高资产管理的速度和准确性,使各种资产管理能真正落到实处。

2)轻松管理固定资产,在办公室的方寸之中就能掌控全方位固定资产信息,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支出。

3)为企业资产评估、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避免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环节上可能造成的隐患。

4)推动企业资产重置、重组、融资、上市创造良好条件。

据我的了解,条形码只能证明“这个条形码有没有在国内注册对应的商品”,就像学生卡,这个学号有没有对应的人,对应的是小明还是小红。(扫一下就知道这是口红还是衣服的条形码)

如果这个学号被小明注册过了,小强也可以带着这张学生卡去借书买饭,因为这个条形码对应“一身校服”,只要我弄到了同样的校服(包装)穿上,挂上学生卡(条形码)即便衣服里头这个人不是本校学生甚至不是学生,都可以冒充。(假货做出同样的盒子打上这个条形码,扫出来的信息是一样的,复印一下码就行了)

但是换言之,我是隔壁学校的学生,没有本校的学生卡和校服,我拿着自己学校的卡来刷一下肯定是刷不出信息的,但是我确实是一名学生(国外条形码没有在国内备案是扫不出来的,但是不代表这个商品是假的)

这样是不是比较好理解啦?条形码可以作为国内商品的参考,还有某东某宝拿来扫码寻找同款或者看一看参考价了解这个商品的价位,凭一个码断真伪是不太合理的。

前两天刚刚办理了申请条形码的工作,分享下我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有需要的小伙伴。

一、为什么需要条形码?如果你是生产型企业,或者你委托了工厂为你生产商品,这些商品为零售商品,那么你就需要在上市之前申请商品外包装所需印刷的条形码。

二、由谁来申请呢?如果你是工厂,自己生产产品,自己销售,那么就由你自己(工厂)来申请;如果你是委托方,你可以使用工厂申请的条码申请,也可以自己去申请,自己申请条码的好处是:在销售包装上的委托方就可以打你们公司名称,消费者扫描条码显示的信息为你们公司的信息。

三、去哪里申请呢?线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上业务大厅

四、怎么申请呢?1.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上在线注册,提交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件,一定要彩色扫描件!!!)及缴费。2.编码中心分中心审批。3.国家中心审批。4.当地编码分中心会发邮件给你,通知取前缀码(9位)和培训通知。5.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份,一张纸正反面打印并加盖公章,另外再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A4),并加盖公章送至分中心。6.分中心提供公司前缀码以及培训通知及资料。7.此时可以自己按流水号(3位)编制条码进行印刷,13位数字中最后一位数字为校验码,可以通过编码中心网站校验码工具获得。8.参加培训,领取条码卡,证书,发票。9.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需用条码卡)上传条码及相关商品信息。10.条形码注册完成,此时在网上或者微信扫描可以查询到企业相关信息。如果在注册提交资料的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致电。

五、需要多久才能申请下来呢?在线提交资料后,当地编码中心分中心审批大概需要1-4天,国家编码中心审批大概需要1-5天。所以全程大概需要2-9天。

六、费用多少呢?共有两项费用:1.一次性加入费:1000元2.系统维护费(两年):1800元(单个生产企业)/2700元(集团公司)/3600(进出口企业)

以上就是我的亲身经验,现在我已经拿到条码,自己编制好条形码交给工厂去印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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