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条形码办理
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EAN—13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EAN—8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EAN-13标准版商品条码的结构标准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结构一: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其中:X13……X7厂商识别代码;X6……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X1校验码。结构二: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其中:X13……X6厂商识别代码;X5……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X1校验码。当X13X12X11为690、691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一;当X13X12X11为692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二。校验码计算参见GB12904《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缩短版商品条码:EAN-8缩短版商品条码由8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X8X7X6X5X4X3X2X1;其中:X8X7X6:其含义同标准版商品条码的X13X12X11;X5X4X3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由EAN编码组织统一分配。在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X1:校验码。计算时,需在缩短版商品条码代码前加5个“0”,然后按标准版商品条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计算。
条码识别技术发展至今,始终处于不断创新发展的状态,如医疗自动检测项目便是完全利用条形码识别模块的自身优势,嵌入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如血液分析仪等),将患者身份与检验项目等信息生成条码,对患者血样试管进行标记,完全消除手工标记样本对检测过程产生的影响,向临床医生提供更快捷的报告结果,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将条形码模块嵌入全自动血液分析仪,通过扫描模块自动识别血液试管上的条码,实现定位患者身份、匹配检测项目,并发送检测指令;血液分析仪收到指令后便开始自动检测,最终将对应的检测结果记录到检验系统中,这样一来任意一位患者均可通过化验单自助打印终端扫描条码回执单自助查询化验结果并打印,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简而言之,条码扫描模块的应用为实现检验自动化奠定了基础。目前大多数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均支持双工通讯,运用条码识读扫描模块可成功地实现血液分析仪与医疗管理系统的双向通讯,充分发挥其功能优势降低医护人员的工作强度,有利于提高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优化工作流程,避免人为差错。
其工作流程如下:
(1)输入手写申请单的门诊号或用条码扫描枪扫描患者病历的条形码,从系统中自动获取患者资料和检测项目信息;
(2)将患者资料和检测项目信息生成条形码并打印出来,再将条形码粘贴于患者血样试管上;
(3)血液分析仪借助内嵌的条码扫描模块自动感应扫描试管上的条形码,实现定位患者身份和匹配检测项目,最终将检测数据发送到血液分析仪中,仪器根据指令自动设置检测项目。在临床行业,必须保证100%的数据准确性。因此,使用的扫描模块需要具有极强的条码读取能力,并能在非常有限的读取距离内识别多种类型的条形码。那么哪款条形码扫描模块更适合嵌入集成到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呢?以条码自动识别领域20多年丰富的行业经验,再了解了医疗环境对条码模块的特殊要求后,特别推荐LV3096二维扫描模块。由于它采用国际领先的智能图形识别系统,以优化条码扫描的定制传感器为特征,很适合医疗项目应用,扫描灵敏,性能强劲,且尺寸小巧可以很容易迅捷地内嵌集成到血液分析仪的各个位置。
据介绍,LV3096二维扫描模块具备以下特点:
(1)卓越的条码扫描能力,结合革新性解码架构与定制传感器,扫描景深更长,扫描速度更快,对低质量条码尤其是弯曲及被液体污染的条码都能轻松识读。从高密度一维条码及二维条码,能轻松识读几乎所有医疗环境中的条码。
(2)具备数字图像采集功能,没有噪音产生,功耗低。
(3)采用可消毒机身外壳,可有效抵御医护环境中常用的刺激性清洁剂的腐蚀作用。
(4)可承受近百次,从高达2米到水泥地面的跌落,耐用性强。
(5)小巧外形构造确保能够适合计划所有手型,降低操作者的疲劳感。
综上,随着嵌入式条码识读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条形码扫描模块/二维码扫描模块应用为医疗行业的数据处理和灵活性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血液分析仪依托于条码识别技术,通过嵌入式条码识别模块采集血样试管上的条码信息,以实现患者身份精准定位以及检测项目的智能匹配,从而简化医护人员检测化验的工作流程,避免手工标记误差,提高工作效率、结果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证卡管理应用
二维条码是一种崭新的数据存储和通讯技术,由于其信息容量大,识读不需要网络及数据库支持,因此使用方便、快捷、成本低。同时二维条码具有可读而不可改写,能够实现一对一验证的可防伪性。因此,可将二维条码技术广泛应用于证卡的管理。将持证人的姓名、单位、证件号码、血型、照片、指纹等重要信息进行编码,并且通过多种加密方式对数据进行加密,有效地解决了证件的自动录入及防伪问题。
基本系统功能
证卡格式制作:完成各种证卡的格式定制。
档案信息建立:在证卡数据输入界面完成信息录入。
证卡印制:采用数据压缩和数据加密技术,将证卡信息数据处理后编译成二维条码,并打印成带二维条码的的证卡。
证卡管理:实现证卡信息的查询统计以及系统维护。
证卡信息自动识别:采用二维条码识读设备和图形图像解压缩技术,实现证卡信息的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
核查比对
证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证卡持有人登记号和密码,打开相应的比对程序界面,通过配备的条码采集器对证卡中的条码进行识别,并与数据库原有信息进行比对,在比对的同时,根据数据库的原有信息数据对核查证卡持证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证卡的户外巡查
证卡巡检系统的重要特征是,相关证卡管理部门人员必须携带移动计算机设备,在户外对各证卡持有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该设备上带有被管理对象的资料和管理信息,并能够通过对相关证卡上和提供报表上的条码进行自动识别。
条码信息加密
条码本身具备防伪的特性,在于它的编码原理不被大多数人所了解,因此采用条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是不能排除造假者具备生成条码的能力,因此还必须通过其他技术来增强条码的防伪性能。
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是对原来为明文的文件或数据按某种算法进行处理,使其成为不可读的信息,通常称为“密文”。密文只能在输入相应的密钥解密之后才能还原显示出原信息,通过这样的途径来达到保护数据不被非法窃取、造假的目的。该过程的逆过程为解密。
目前,最流行的加密技术有对称式密钥加密体制和非对称式密钥加密体制两种。它们的区别在于加密和解密密钥是否相同。考虑到本方案针对的是一个试点运行项目,为了节省成本简化应用,我们建议采用对称式密钥加密,又称私钥密码体制,即信息的发送方和接受方用同一个密钥去加密和解密数据。它最大的优势是加/解密速度快,适合于对大数据量加密,缺点是密钥管理困难。非对称加密技术比对称加密技术灵活,但加/解密速度相对较慢,尤其是不适合移动设备的使用。
对称加密体制的典型算法有DES算法、变形TripleDES。DES标准是由美国国家标准局提出的,其密钥长度为56bit;TripleDES使用3个独立的56bit密钥对交换的信息进行3次加密,使其有效长度达到168bit。可见TripleDES增强了DES算法的可靠性。因此在本方案中,选择TripleDES(即3DES)方法,作为加密安全的基本手段。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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